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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观念 完善机制 强化保障 以新法实施为契机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2013-01-11 12:36: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东法制报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地实施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加规范地行使好刑事审判权,更好地承担起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确保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得到实现,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

    一、更新观念,打牢新法实施的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而其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事司法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键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六个意识”,实现“六个统一”:

    (一)强化治理意识,实现政策贯彻与诉讼程序的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急遽的转型时期,社会建设出现了短板,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不同步、不协调,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进入一个相对集中的爆发期,刑事案件多发高发。但是,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因民间矛盾引发,人民内部矛盾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把刑事审判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各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切实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政策,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刑法修正案(八)的诸多修改内容,都标志着我国刑法由权力刑法转向权利刑法,刑罚思想实现了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由此也带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由“ 压制型司法”转向“治理型司法”,对犯罪实现了从“严打”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向“宽严相济”、“控防并重”的日常性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广大刑事法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充分发挥量刑规范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解、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减刑假释、刑事被害人救助等程序和制度的功能,既要把“严”的一手用足,又要把“宽”的一手用好,做到宽与严统筹兼顾和协调运用,在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改造犯罪、预防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改造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二)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这次修法的一条主线,也是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灵魂。新法不仅将这一宪法原则明确写入总则,而且在辩护、证据、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方面,就人权保障问题作出一系列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程序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注重人权保障,惩罚犯罪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前提。在刑事诉讼中,绝不能以弱化、限制甚至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片面追求惩罚犯罪,导致错判无辜,冲击正常法制秩序,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实践反复证明,惩罚犯罪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弱化人权保障来实现,反过来,强化人权保障更加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广大刑事法官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综合考虑维护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三个方面的需求,既要高度重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本源功能,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合法权利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忧虑的民生需求,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既要保护被告人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也要保障其各种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还要保护其回归社会的权利;既要保护被害人依法惩处被告人的请求权,也要保护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还要保护其诉讼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三)强化程序意识,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近年来,一些案件裁判之所以引发上访、质疑、炒作,往往并不是因为实体上有什么问题,而是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切实遵循。程序公正为正义之基,是“看得见的正义”。它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 诉讼的公开、 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都具有更深层次的独立价值和重大意义。 可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逾百条的重要修改和完善,都是围绕更好实现程序正义、 体现其独立价值这一基本点展开的。广大刑事法官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坚决杜绝因程序不当而给案件处理留下无可弥补的“硬伤”,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确保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参与,有效地表达主张和意愿,让各方切实感受到受尊重、有尊严,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正、民主、中立和高效,从而有效地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对抗情绪,吸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不满,确保审判效果,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

    (四)强化证据意识,实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质量是核心和根本,效率是基础和保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在证据规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广大刑事法官要始终把确保办案质量作为刑事审判的生命线,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注意正确处理好审判经验与证据规则、证据类型与证明力、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证据印证与证据矛盾、证据缺失与证据体系、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的关系,尤其要淡化口供在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高度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运用;要不断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注意补查补正;要准确把握刑事证明标准,在能否认定犯罪、是本人犯罪还是他人犯罪的问题上,绝不容协调、商量,绝不能降低证明标准,绝不冒一丝一毫错判、错杀的风险,切实严守不出错案底线。 实践中,我们要克服遇到的种种困难,通过在庭审中协调控辩双方有效地举证、质证、认证,真正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同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必须同样重视、更加重视审判效率问题。要按照“铁案、精品案、和谐案” 的要求,在依法办案、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用足用好修改后的简易程序,大力推进繁简分流,在立案审查、 庭前准备、 法庭审理、矛盾化解、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做到易案简办不失规范,难案精办不厌细致。

    (五)强化庭审意识,实现法庭审理与庭前准备的统一。当前,不少刑事法官仍旧更习惯于在开庭前后以书面审查案卷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不真正重视庭审,庭审中“打包质证”、“捆绑质证” 的问题仍然存在,以致庭审走过场、 流于形式,庭审功能未能有效发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辩护制度,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义务,增加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设置证据收集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等,凸显了以法庭审理为重心的立法精神。广大刑事法官要切实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和庭审功能意识,充分运用好、执行好上述制度和程序,努力提高庭审水平,把精力、功夫更多地花在法庭审理上,引导控辩双方把关键、争议的证据和问题解决在法庭上,切实发挥庭审查证功能。当然,庭审活动能否顺畅高效地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效,尤其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深入研究、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努力把可能影响法庭审理的相关问题解决在庭审前,把庭审重点、争议焦点明确在庭审前,切实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六)强化和谐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化解矛盾是对刑事审判更高层次的要求。刑事审判不仅要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还要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减少社会对抗,积极转化消极因素,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仅确立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增加了财产保全措施,而且规定附带民事调解不受“物质损失”范围的限制,为我们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广大刑事法官要切实强化和谐意识,把化解矛盾、 终结纠纷的工作要求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做好化解矛盾工作,通过判前评断、判后答疑、辨法析理、法律释明、文书说理等方式,讲法理、说人情、论世故,让当事人理解、老百姓接受、社会上认同,尽最大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矛盾和积怨。

    二、完善机制,推进新法实施的规范操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适用统一则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很多制度创新和程序调整,对其中含义明确、 理解一致、 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落实到位;对其中原则性较强、理解上有分歧、具体操作上存有困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结合审判实践,深入开展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必要时商请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提出应对措施,积极、主动、稳妥地推进实施。

    (一)统一适用标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大、 内容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也分别或者联合出台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者司法文件,对“担任辩护人的禁止”、“同时为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的限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等内容作出界定,必将对统一刑事司法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法律适用起到积极作用。但“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不一致、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或者分歧。比如,“两高”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以及“视为行政机关”范围的界定不同;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为解决赔偿数额虚高、空判问题,明确列举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正式发布的《解释》第155 条第2 款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等费用”,“等费用”中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关系到当前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否调整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结合各地实际,逐步统一认识。

    (二)细化操作规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均作了重要完善,《解释》又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开庭审理,使法庭审理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也给法庭审理的具体操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往庭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审理程序的特点和重点,研究、制定新的庭审操作规程,以便于刑事法官适时行使指挥权和释明权,有效地组织、控制和引导控辩双方规范举证、有效质证、充分辩论,切实增强庭审的可操作性,推进法庭审理规范有序、严谨高效地运行。

    (三)完善配套措施。为保障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重点完善:以庭前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庭审理程序告知书》《量刑情节提示书》 为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为内容的庭前会议制度;以风险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处置、庭审安全保障为内容的审判预案制度;以证人保护、作证补偿和拒绝出庭作证惩戒为内容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细化取证规格、统一认证标准、排除非法证据为内容的证据规则适用机制;以繁简分流、集中起诉、集中提讯、集中开庭为内容的快速办案机制;以量刑建议、量刑意见和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为内容的量刑规范化机制;以诉讼保全、 民事调解、 刑事和解、 刑事被害人救助为内容的附带民事赔偿联动机制;以庭前指导、庭中释明、判后答疑为内容的服判息诉机制等等,全力推动刑事审判活动依法、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

    三、强化保障,确保新法实施的顺利开展

    实施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事关刑事审判工作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新法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得以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全局高度认识到新法实施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切实解决好为应对新法实施而增加刑事法官编制、保障刑事审判经费等实际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新法实施顺利开展。

    (二)全面抓好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前期学习、 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尤其要紧紧围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确保所有刑事法官能够了解、掌握新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真正将各项制度规定熟练地运用到刑事审判实践中去。

    (三)高度重视总结提高。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不断总结,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在新法实施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问题和困难,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新法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调研总结,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四)努力加强协调配合。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以及政法各机关相互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下才能稳妥地推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安排,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下,妥善处理好新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新法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要主动地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宣传、解释、介绍新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实际成效,把握好舆论导向,为新法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刘玉安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