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芹
城市发展的道德文明建设,离不开诚信文化的创设。对于社会诚信建设问题,一些人主张法治,认为道德靠不住。我们不反对法治,也主张要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既对失信行为当下进行惩罚,又使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传播,发挥信用信息的持久惩治作用。但我们认为不能迷信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制度也有“不能”的短板。
法律效力是建立在违法受罚的法律逻辑实现基础上的。违法受罚的法律逻辑,有两个潜在的法律效力:一是使违法者受到处罚,实现“矫正性公正”。一个公正的社会,虽不能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奉公守法,但却能做到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处罚。二是对违法者的处罚可以威慑其它社会成员,避免消极示范影响。显然,法律的效力源于法律逻辑的实现。而事实上,法律逻辑却要经常遭遇“选择性执法”与“法律判决”纸张化的挑战。
人们在利导下的投机性的选择性守法,往往很难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可见,法律一旦被架在利益得失的权衡之中而产生“选择性守法”,法律的“能”就会变成“无能”。这就预示,社会成员的诚信行为会变成一种策略性选择行为。在此,我们需要理解康德为什么那么强调道德律令的绝对性和普遍性。因此,即使是利导型诚信行为的培育,也离不开诚信道德价值原则正当性的教育,我们不能光从诚信的工具价值角度认识诚信的必要性,还应当从诚信的公理性和人性完善的内在需要的高度来认识诚信的重要性。(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王淑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