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是个道德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长期以来,着眼诚信建设,我们通过深入持久的思想教育、道德楷模的示范引领以及强有力的舆论导向,德治功效显著。然而,在当今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道德自律对于有些人来说是一纸空文、毫无约束力。如何治理诚信缺失,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靠德治,也要靠法治。
在以前计划经济体制和较为封闭的环境下,除了依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以外,还在于有较严的行政管控这一他律。人们主要作为“单位人”存在,处于单一的行政隶属关系之中,而且又都是“熟人”。倘若发生交往联系,彼此的资信一清二楚,信誉了如指掌;一旦出现背信弃义、弄虚作假的事情,行政管控也很严厉,不仅毁掉声誉,处罚力度也很大,付出的代价和成本较高。可见,有力的行政管控的他律,有效促进了人们的诚信自律,也有效地遏制了失信失德的恶劣行为。
而现在,我们置身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之中,面对市场经济刺激诱发出来的财富欲望、物质欲望,面对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光靠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来规范、教化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更加硬性、刚性的规范措施才行。
用法治他律来推进德治,来规范人们的诚信行为和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是一种当代社会道德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讲求诚信、履行承诺,是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但如果没有舆论、行政、经济、法律等道德他律作为基础和后盾,就必然寸步难行,整个社会就会面临失信泛滥,混乱无序,道德沦丧的局面。
诚信原则不是自然生成的,必须靠培养、靠养成。法律信用规范是硬约束,着眼于他律,重在“惩恶扬善”;诚信道德规范是软约束,着眼于自律,重在“劝善抑恶”。立足于法律信用制度建设,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信用行为,为践行诚信原则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也许是诚信从缺失走向重建的可行之路。(求是杂志社原总编辑 张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