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政法研究

全知视角下的脸谱化 ——中国传统公案剧与今日的涉诉舆论心理

2013-01-11 09:41: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传统戏剧中丰富的公案剧是“文学中的法律”的典型载体,但并非一个静止的、记录性的化石文本,其中关于法律、裁判者和司法过程的描述,在历经多年的广泛流传中对民众的认知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惩奸锄恶扶弱扬善是公案剧永恒的主题,包公戏以各路奸邪倒在三把铡刀下结束,正义以这样鲜明和彻底的方式实现,观众满怀着对公义的期许热烈叫好。但是戏剧中实现正义的流畅模型,在现实中(尤其是当下的现实中)却至少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忠奸善恶是非曲直,是以如此绝对、纯粹和对立的形式普遍存在吗?二是如果不是,在含糊不清的情态中,如何分配正义?

    在公案剧里,这两个沉重的问题,被艺术以其特有的手法——全知视角下的脸谱化,轻盈地回避了。不能回避的是,以公案剧为代表的传统的通俗法文化所浸润出的认知判断模式,至今仍然根植于民众对司法的认识和想象中。对此,苏力在《中国传统戏剧与正义观之塑造》一文中作出了精细的分析,并谨慎地给出结论:“我只想暂时地但是有根据地说,中国传统戏剧的叙事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塑造人们的认知结构,并养成一种并不仅仅限于艺术欣赏的思考、分析问题的习性或便利;并且,由于认识论怀疑主义的缺失,使得中国人更容易转向用道德主义视角来理解人的错误。”

    没有必要重复苏力的分析,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藉助强有力的新兴交流传播方式如微博,热点案件往往引发全国性的舆论关注。在这些案件中司法饱受抨击,义愤的舆论向法院强力地施压,而法院的回应却不能赢得舆论的理解。在失灵的交流中,不难观察到全知视角下的脸谱化——这种对司法的认知和想象模式如何铸就了舆论与司法间的隔阂甚至误解。对传统的通俗法文化下的民众视角予以进一步审视,也许有助于推动二者间的理解,为未来的案件在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间寻找平衡。

    问题一:脸谱化——百分之百的善与恶

    京剧脸谱自有规矩,曹操白脸奸诈多疑,包公黑脸刚肃不阿。内行人一瞧脸便心知角色的忠奸慧愚。公案剧中脸谱化亦是屡见桥段,因戏剧冲突和感染力的需要,良善之辈惨遭欺凌陷害,无不洁白无辜如羔羊,而奸角多是十恶不赦罄竹难书。若窦娥平素是虐待公婆指天骂地的泼妇,她蒙冤入狱便不那么教人揪心;陈世美若没有狠心追杀贫妻弱子,单是另寻高枝就要躺铡刀未免令人嘀咕。现实诉讼中原告、被告角色的二元对立模型,贴起脸谱来分外便利。当遇到涉及“弱势群体”、“官二代”、“富二代”等鲜明标签时,脸谱化的认知模式往往径直通向不假思索的一面倒判断,药家鑫案便是触此雷区。药家鑫应依法为其犯罪行为负责,但张显将药家鑫捏造为有钱有势的形象,激起民众对“官二代”、“富二代”仗势欺人乃至操纵司法的模式化想象从而制造的那场席卷全国的舆论风暴,仍然值得深思。

    在脸谱化的认知下,真正的问题常常被遮蔽了。在限制死刑适用,强调“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下,死刑案件近年来频致争议。尤其是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法院对于死刑的慎重判处往往招致被害人家属与网民强烈的激愤和猜疑。此类案件的网络论争中频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一语,这个传统逻辑很容易理解,如将杀人均定义为百分之百的恶,显然不可以有任何的宽宥。舆论认为,该杀的人不杀,必然有黑幕。李昌奎一案再审由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但舆论并未因此而对法院系统恢复信心,一个网民的留言能够概括这种带着失望的困惑:“该杀就杀,不该杀就不杀,有这么难吗?”但摆在刑事法官面前的问题首先却是舆论每每认为不证自明的前提:何谓“该杀”?何谓“不该杀”?现实中的案件极少是百分之百的善对阵百分之百的恶,刑事法官无法以戏剧化的眼光来掂量案情,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的运行是多个事实和法律因素(例如犯罪具体情节、动机、后果、被害人过错乃至在量刑上横向和纵向的平衡自洽等等)的综合考量过程,要求一个远为精细、复杂且慎重的判断。脸谱化的判断模式之危险,在于脸谱以其明确、单一和纯粹将值得思考与讨论的问题隐为一个先验性的前提,从而发出“该杀的人为什么不杀?”的质问,面对这种质问,司法的辨法析理终将只是不被理解的喃喃自语。

    在脸谱化的视角下,程序也失去了意义。儿时看电影,对于每一个出场的人物都紧张地问:“这是好人还是坏人?”如果是“坏人”,发生在他身上的遭遇不仅不值得同情,还报以欢呼,“坏人”理应被英雄打得落花流水,并且活该出门踩香蕉皮,这种心理也导致激起民愤的罪犯的辩护律师往往挨骂,被斥为昧着良心为恶棍卖命。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刘涌案中反对刑讯逼供,认为法院以存在刑讯逼供或不能根本地排除刑讯逼供为由而对刘涌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值得肯定的,亦顿成众矢之的。舆论的逻辑是:刘涌十恶不赦,理应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北大教授如何能为“坏人”说话?必定是与之沆瀣一气。至于陈兴良教授的具体理由和论证,他对刑讯逼供泛滥的忧虑,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关注,在“坏人”的脸谱下都是“分不清大是大非”的糊涂表现。因为权利是备给“好人”防被冤枉用的,既是“坏人”,理应疾恶如仇,不仅不存在被冤枉的可能,最好是除恶务尽。实质正义已是如此黑白分明,因此程序不过是小节。脸谱化先将人变成“坏人”,进而只是“坏”,连“人”的后缀也被遮蔽了。但是,现实生活远比公案剧复杂、立体和多样化,而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下,司法面对的都不仅仅是“坏人”,而是“人”,正如律师Bryan Stevenson在呼吁改善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TED演讲中所说:“我渐渐明白并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不仅止于我们做过的最坏的事情。我相信这个星球上的每一个人皆是如此。我认为如果有人说了谎,他们不仅仅是个撒谎者。我认为如果有人拿了不属于他的东西,他们不仅仅是个小偷。甚至我认为,即使你杀了人,你也不仅仅是个杀人犯。因此,法律应当尊重身而为人的这种基本尊严。”

    问题二:全知视角——我知道这就是真相

    诉讼是证明的过程。“待证主张”必须经过“证明”的桥梁,才能成为“证得事实”。但在以公案剧为代表的传统的通俗法文化中,观众习惯了全知视角,戏台上的叙事详细交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是无需证明的真实。公案剧中最理想的裁判者包公一手包办取证举证质证,对裁判者的传统赞誉是“明察秋毫”、“明镜高悬”。民众因此获得的对司法的观感和想象是,客观事实是可以充分查明的,矛盾可以澄清,疑点可以解释,如果未能做到,则必然归咎于裁判者的腐败或糊涂。苏力在前述文中分析道:“传统中国戏剧叙事方式在赋予了一种上帝的眼光,给人一种无所不知的感觉之际,却使人们遗忘了自己的局限,不易反思自己有所不知或不可能知……这种叙事完全压制和湮灭了裁判者的视角,淹没了它所面临的问题,法理学上的核心问题之一,即一个没有参与事件全过程的人何以可能确定地知道这件要求其予以裁判的争议之真相,并做出合理公道的裁判……它使得观众难以深入感受和面对视角主义提出的问题,难以理解戏剧中裁判者的困境和难题。”事实上,观众不仅难以理解戏剧中的裁判者,更难以理解现实中的裁判者。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民众不能接受诉讼中存在事实不明的情形,不理解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何以可能存在出入,对待证主张和证得事实之间的区别缺少分辨意识。如果说刑事案件中使司法与舆论产生隔阂的往往在于脸谱化的认定,民事案件中担当离间角色的则常常是全知视角下对事实查明的误解,彭宇案可为此例证。彭宇一审被判赔偿,大呼冤枉,舆论的矛头聚焦于好心助人者反倒要赔偿,该案成为好人蒙冤、司法不公、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但助人只是彭宇单方提出的待证主张,与原告声称彭宇撞人的主张是一比一的,撞人还是助人本身就是待证事实。“助人反遭诬陷好心小伙被判赔钱”的大标题假如换成“撞伤老太企图脱责小伙谎称救人”,同样十四个字,愤怒的舆论扑向的对象也许就有所不同。媒体与舆论毫无保留地相信了彭宇,但这个信任的基础和来源是什么呢?与真相大白的包公戏相比,扑朔迷离的《罗生门》也许才是对真实司法过程更为贴切的写照。史铁生在《务虚笔记》中写道:“历史在行进的时候并不被发现,在发现时已被重组。”恰可形容案件客观事实的难以追寻。法官并非戏台前的观众,无缘目击事件的前因后果,加之法官纠问制向当事人对抗制的转变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许多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注定陷于迷雾中,法院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并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未能举证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作出裁判。在司法公信力乃至官方的公信力不如人意的微博时代,公案剧中的全知视角变得尤为危险。微博所说是单方的、未经证实的、剔除了事件细节和全景的片断,但与脸谱化的认知模式相遇,便可能被当做戏台上呈现的客观真实全盘接受。

    回到篇首的两个问题,身为现实中的裁判者,只能遗憾作答:现实中鲜有绝对、纯粹和对立的善恶忠奸,法庭上的当事人不同于戏台上的脸谱人物。在扑朔迷离的雾中,即使是法官,也只能依赖规则和理性的微光秉烛而行。但未来的案件还将接受舆论更猛烈的诘问:法院为什么频频作出与普通民众心理预期大相径庭的裁判?难道居于庙堂之上的法律人的所谓正义与普通民众心目中的朴素正义不是一回事?民众因循传统的通俗法文化对司法进行模式化的认知和想象进而提出质疑,而司法者忽略未经专业法律训练的人的思维方式抛出一个自说自话的答案,甚至司法者的回应反而引起新的炮轰,近年来变成舆论的风口浪尖的热点案件中频频可见这样的交流困局。司法者需要换位思考,感知未经专业训练的视角如何审视案件,才可能作出切中肯綮的回应。这一步必须由司法者来迈出,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也不能坐等被理解。

    (黄琳娜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