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形成的文化由特定的历史、地域等因素孕育而成,人们在追溯文化的源头时,往往会注意到促成某一类型文化的特殊条件,例如起源于英国的权力分立与现代法治与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政治结构和权力较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自然养成的文化往往有着强韧的生命力。这种文化是有根的,有着源头活水的不断滋养。
人为塑造的文化往往依理性进行预为设计然后加以推行,或者存在优质的文化作为借鉴、移植的目标,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文化塑造要是注意与历史与地域等因素结合,就容易推行也容易扎根,如果剥离历史与地域等条件的联结,就可能扭曲、变形甚至枯萎、凋谢。有些文化与本土文化不存在凿枘不合的困境,再加上本土文化的包容以及本土人士的开明,即使来自外部的移入,未必不能很快为本土所接受。历史上,也有些外来文化,需要用美好的前景和实际的利益加以诱导,或者用专制、强权的方式加以推行,强制推行文化的野蛮方式有可能激起直接的武力反抗或者间接的柔性抵抗,直到文化被强制屈从的民众所接受。
司法文化也遵循这样的规律,对于司法文化如何孕育、发展,需要区分这种文化是自然孕育而成的,还是人为塑造的。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以自然孕育的成分为大,许多制度及其运作是本土生成,外来影响的因素所发挥的往往不是主要作用。当代中国的司法文化以人为塑造因素为主,晚清法律改革“远师法德,近仿东瀛”是外生因式的现代化发展,即主要由外部因素引起的现代化改革,由此形成的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就是人为塑造而成的。人为塑造的文化通常不会像自然形成的文化那样需要长时间的孕育,但能不能打下坚实的基础却也需要顾及这种文化的本土适应性和能否与本土既有的文化的良性结合。
显然,当前我国法院的文化建设是有意识进行的一种文化塑造,这种文化塑造将现代司法的特性凸显出来,并且依这种特性去更新当前的司法理念,改良司法体制和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体现司法文化的共性并保留或者逐步形成特定地域内司法文化的特性,不但需要理论上加以探讨,也需要在文化塑造中自觉加以探索。
现代司法有着明显的共性,如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为了实现司法的独立性进行的各种制度安排,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机制。无论哪一种司法制度,要想通过制度自身的作用来实现司法公正,都不能不认真考虑实行司法独立和中立的原则以及与之相称的司法体制。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首先需要将司法文化的共性型塑出来,再以此为基础,塑造我国法院文化的特色。没有司法文化共性作为前提,人为塑造的法院文化有可能成为一种劣质文化,这种文化容易成为一种司法痼疾,反而可能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力量。
在司法文化的共性在本土司法中得以存续的前提下,依托一定的地域文化特色进一步发展司法文化就成了一种值得鼓励的尝试。我国司法文化的塑造有着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资源,现代司法文化可以从中获得丰富的滋养,从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中获得滋养,能够增进司法文化的生命力,形成特定地域的司法文化特色。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周刊》一直关注地方法院的文化探索,尤其是这种探索中显现出来的文化特色,对这种文化上的努力进行了深入的报道并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本刊曾刊登介绍的古徽州的“和合”文化(见背景链接)、山东的“梁山文化”(见背景链接)就是鲜明的例证。
我国一些法院,如屯溪法院、梁山法院等,身处特定的地域文化范围,懂得利用地域文化,将这些文化的特色作为法院文化的背景和资源,试图丰富法院文化的内涵,并为自身的文化寻找地域特色。法院文化的生命力在于这种文化符合司法的一般规律,但法院文化的活力来源于在这个基础上与特定地域文化的结合,将根扎在地域文化的土壤中,司法文化才有可能呈现异彩。如齐鲁大地的儒家文化传统为司法礼仪文化提供了地域资源,江南一带的近代文明的深厚基础为司法文明的提升创造了地域条件。
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在进行文化塑造时,充分利用历史上的司法传承,挖掘自己走过的司法里程中的文化要素,将当代司法与历史血脉接通,为自己的文化塑造提供了一个历史视角,并借此增进历史使命感。司法的历史传统是司法的本土资源之一,充分利用这些本土资源,可以推进现代司法文化的塑造。我国的司法历程中曾经存在巨大的文化断裂,我们将自己的脐带割断,植入新的司法文化,又在政治作用下将这种新的司法文化捣烂、打碎,如今重新审视过去的司法文化并加以激活,使之成为法院文化塑造中的一大助力,为一些法院特色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
不过,旧有的司法文化放在现代司法的视野里观察,不一定都是优质文化,也存在不少劣质文化,历史传承需要加以甄别,不能照单全收,否则历史上某些劣质的司法文化与现代制度中某些需要革除的部分结合在一起,反而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样,地域文化中并非所有的内容都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协调,将什么样的地域文化与现代司法文化结合,始终是文化探索中令人感兴趣的话题。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随着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想必也会越来越常见,答案也许就在现在的文化实践当中。
【背景链接】
●和谐,是徽文化的精神内核。坐落在黄山市中心城区的屯溪区人民法院饱受徽文化的浸润,“和合”文化在这里逐步成为该院干警的价值取向、办案理念和行为准则,脚步所至、目光所及、心力所容,处处演绎着“和合”文化的新篇章。屯溪法院把“和合”文化渗透到执法办案中,实现法官和干警情趣品位、精神面貌的提升,从而达到陶冶法官情操,激励奋发有为的精神,提高司法水平的目的。
——《“和合”文化的屯溪实践》
●区域特色法院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对传统文化与地域文化的挖掘,所以对待传统文化,我们的态度上要更加成熟些,法律文化(包括法院文化)只有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才会发育成长。当前,对忠、信、义的理解上应摒弃原有的“忠君孝亲,义国安民”之狭义思想,应将其积极的正面的思想内涵融入法院文化建设的实际中去,重新予以诠释;应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与法院文化趋于融合的角度切入,对梁山法院文化中的“忠”字文化内涵、“义”字文化内涵、“信”字文化内涵、“仁爱”文化内涵、“崇法”文化内涵进行识别与选择,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法院文化。
——《忠、义、信文化特点融入法院文化建设的考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让法院文化成为传承司法文明的载体 ——阳信法院“司法文化提升年”活动纪实
·杨雯蒨:古衙楹联的司法文化和道德追求
·略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文明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