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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机关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3-01-10 15:52: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偷盗从宽处理 达成和解协议 设置半年考验

    “附条件不起诉”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1月4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廖某、周某盗窃一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两人在半年考验期不再犯事,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广西检察机关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2年4月的一天,柳州市某技工学校学生廖某、周某(均为16周岁)在网吧上网时,盗走邻座手袋内的电动车钥匙及存车牌,随后将停放在停车场保管的电动车开走,变卖得赃款600元后二人平分。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将廖、周二人提请逮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到二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对二人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了社会调查,得知廖、周二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因读技校后父母监管放松,迷恋上了网络游戏,才产生盗窃财物以用于支付上网费用的想法。二人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且考虑到二人还有半年即将入厂实习,在办案检察官的积极沟通下,学校同意配合检察机关对廖、周二人进行监管帮教并对犯罪情况严格保密。随后,该院又安排廖某、周某与被害人见面,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道歉,被害人对廖、周二人也表示了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检察院综合审查后认为,廖、周二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盗窃罪,但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情况符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在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意见,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后,遂决定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根据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廖某和周某考验期限为6个月,如二人在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则在考验期满后再决定对二人相对不起诉。被害人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廖、周二人无异议。

    为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作明文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适用的条件有严格限定,并由检察机关严格监督考察。 (通讯员廖崇甫 韦彦 李伏秀)

    【法律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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