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样子,这个春节又是个劳碌年啊!”2012年1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2012年度案件线索清理会议刚刚结束,对已查线索、在办线索和待查线索进行阶段性梳理总结后,侦查员们一边走出会议室,一边互相打趣着又分头忙碌去了。截至2012年12月25日,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统计,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年度立案数量再次在全市拔得头筹。
坐守首都科教文化产业密集区,该院反贪局一向以敢办疑难案、能啃硬骨头在北京市享有声名,历年来该院侦办了多起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自2009年起,该院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量连续4年居于全市首位,保持了打击腐败的高压态势。
“我院2012年共受理举报线索400余件,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43件55人。办案规模和办案质量的扩大、提高,得益于办案机制的不断更新与完善。”该院副检察长刘壮说。
自查线索超过80% 拓宽案源有技巧
贪污贿赂行为隐秘,案件线索证据匮乏一向是制约反贪工作的客观难题。自2009年以来,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自行侦查发现线索的比例却不断增加,2011年为63%,2012年更是达到80%以上。难题如何破解?该院反贪局局长张磊告诉记者:“我们的思路是反腐节点前移,从源头上延伸工作触角,拓宽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
“侦防一体化”机制首先成了可利用平台,该院先是结合工作实际,专门制定了《侦防一体化工作实施细则》,对信息共享、部门协作、预防介入、线索移送等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处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犯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职务犯罪预警预测系统形成统计、分析材料等四类内容,必须及时向侦查及相关部门通报。线索的受理、查证与审核则遵循严格的备案流转制度,实行逐案登记——实时跟踪——年度清理,要求“一月报进展、三月报结果”,及时清除无效线索、筛选有效线索、整合初查证据。该院查办的北京师范大学朴某涉嫌受贿一案,就是预防处在长期与该大学良性互动的基础上,通过检察回访发现的线索。
“我们的细则还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处根据需要,每年可以提前介入20%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同步开展预防工作。”刘壮介绍,“侦防部门在个案、调研、信息方面相互配合,有助于我们把握贪污腐败案件的深层规律、全面掌握贪腐情况高发的风险点,据此明确案件线索的挖掘方向。”
以“侦防一体化”为依托,该院对外延伸检察职能,实施检企联络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起长效检企联系通道。这条通道既是加强服务经济大局的通道,也是了解信息、挖掘线索的绿色通道。
2011年初,该院立案查处的北京市植物园出纳黄浩虚报工资数额贪污公款一案,案件线索就是在与该单位沟通中发现的。
转变侦查模式 重视打造证据链
“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反贪工作也面临新的变化。”刘壮说。
怎样由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证供互动”转变?“我们依靠的是对完整证据体系的强调,尤其是对三种证据的重视和固定,往往成为案件的突破口。”张磊回答。
该院归纳使用的这三种有“特效”的证据,是指财务证据、随身证据和再生证据。
对于财务证据,该院在侦查一些窝案、串案的时候要求起获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尤其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时,往往能够在财务账目与工程合同的对照中发现问题,从而顺藤摸瓜,收获更多案件线索。
随身证据对于侦查员来说,则时常像一个意外的“宝藏”。根据办案安全要求,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进入询(讯)问室前,法警需要对其进行安检,并登记其随身携带物品。在海淀区检察官看来,这个“例行程序”很可能是发现第一手证据的又一渠道。一名侦查员就有过一次有趣的经历:犯罪嫌疑人事先得知将被检察机关传唤,为了避免“说漏嘴”,他给自己准备了“模拟演习”,预先模拟出检察官的提问,并精心准备了配套答案反复背诵,希望蒙混过关。然而在登记时,法警进行了巨细无遗的检查,从他衣袋里缴获了写着模拟问答的纸条。在讯问中,侦查人员紧紧抓住嫌疑人写纸条的目的提出质疑,他的心理防线很快被攻破。
说到再生证据,则需要更为系统的整理与使用。再生证据是指被告人(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形成的,侦查人员依法通过必要的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原生证据”存在或证明反侦查活动存在的一切事实材料。2011年3月,海淀区检察院侦办某公司股东行贿案时,意外发现了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王雨田在担任公司总工程师期间,涉嫌收受7000美元好处费的犯罪线索,随后发现某科技公司老总杨某曾送给王雨田一套海南房产,并借给其150万元用于买房。由于此前一家与王雨田有关的公司曾遭查处,在侦查人员立案前,王雨田就和杨某设法抹平这150万元“借款”,由杨某授意公司下属准备了150万元现金送到王雨田家,王雨田再通过银行分4次把钱转账回去,伪造“已还钱”的假象。侦办检察官齐春贵对转账真实情况提出怀疑,侦查人员分头对行受贿双方进行突击讯问,两人关于还款细节的供述很快出现矛盾。同时,侦查人员对经手这150万元的王雨田公司司机刘某、杨某妻子马某、听杨某说过此事的公司股东王某等人突击取证,获得了他们的证言。同时,杨某公司账目也显示出从“小金库”和备用金中流出150万元的情况。这些再生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证明王雨田声称的“已经还钱”纯属造假。2012年10月19日,法院认定王雨田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掩盖犯罪事实的特点,属于以借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以受贿罪判处王雨田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制组全程跟踪 查漏补缺严监督
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基于这一考虑,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1998年就成立了“法制组”。配合国家多次的刑法和刑诉法修改,法制组的职能也由最初的简单审查案件文书,拓展到目前的“监控管理案件、提供决策建议、梳理分析类案、协调内外沟通”四大方面。
“法制组通过掌握案件的全貌和对证据逻辑的反复审查追问,不断帮助承办人梳理案情、查漏补缺。”主管法制组工作的该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介绍。这个名不见于行政组织序列的机构担负着“十审十看”的重任,对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犯罪主体、告知情况、法律文书、全部证据、案件进度、侦查终结案件、退补案件、检察建议发送情况十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全程跟踪,成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内设质量监督“标尺”。
作为一起“零口供”案件,中央民族歌舞团团长贝宇杰贪污受贿一案的成功办理就得益于过硬的案件质量保障。在一对一现金交易的行受贿案件中,口供是证据之王。然而贝宇杰到案后,一直咬定收取某舞台承建公司的30万元早已退还该公司董事长丰某,并和丰某事先串通,手中握有丰某写下的退还收据,态度十分强硬。围绕收据是真是假、犯罪事实能否成立、案件的突破点何在等问题,各级主管领导和法制组、承办人多次进行探讨。在判定“收据”存在伪造可能之后,侦查人员进行了笔迹鉴定、纸张鉴别等技术处理手段,并抓住还款去向、时间差异等问题进行反复质疑。凌厉的攻势下,丰某乱了阵脚,很快承认收据是应贝宇杰要求写的,自己并未收到还款。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之前,丰某还曾授意下属销售公司经理赵某和业务员王某向贝宇杰报信、让他尽快携赃款到检察机关自首。侦查员迅速提取了赵某和王某的证言,从侧面证实了贝宇杰并未还钱。在法庭上面对咬定已经还钱的贝宇杰,公诉人质问:“你既然说已经还了公司的钱,为什么公司的销售人员还打电话提醒你要带着钱去反贪局自首?他们要你带的又是什么钱?”贝宇杰无话可说。
在办案中,承办人还发现了贝宇杰在建设银行账户的一笔9万元不明汇款。由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数据库的更新,这笔汇款只能查到汇入地和汇款人姓名,此外一无所知。但承办人调查发现,贝宇杰在汇款当地没有任何亲戚朋友,中央民族歌舞团也没有在该地的相关演出费用入账。该院法制组对这条线索进行了可靠性评估和风险研判,果断抓住疑点深挖细查。尽管查案过程中,先后出现了汇款信息不清、时间久远证人记忆模糊等困难,但最终成功证实,贝宇杰将这笔歌舞团演出费9万元据为己有。2012年5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贝宇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立案数量增加绝非最终目的,减少贪腐、服务发展才是海检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宗旨,也是反贪污贿赂成果的体现。”该院检察长王伟接受采访时表示。(杨涵舒 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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