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是一种管制物品,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对其如果不严格管理,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27条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涉及枪支、弹药的上述行为与涉及爆炸物的条文表述是统一的。然而,刑法第128条只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规定,对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的行为没有提及。
一般情况下,爆炸物的杀伤力应该强于枪支、弹药。如果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的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需要说明的是,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不是刑法前述条款所述的非法储存爆炸物,而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储存”解释为“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明显有别于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如拾得、接受馈赠、借用、合法使用后将剩余部分非法持有或私藏等等。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刑法第128条的相关规定。同时,鉴于私藏是非法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建议在对刑法第128条进行修正时,明确非法持有爆炸物的内容,即将非法持有爆炸物也规定为犯罪。这样规定,既能体现立法的统一性,又能切实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从而不致使严重违法行为规避法律的惩处。
(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熊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勾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