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立勋建议,应该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并设置有关机构管理,以此推动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过,这个想法的可行性值得讨论。
首先,建立诚信档案,意味着要把公务员的行为“定性”为诚信和不诚信两种。其中,不诚信的行为与违法乱纪行为之间的差别最让人迷惑。两者若是没有差别,这类行为自有公检法、纪委去处理,官员恐怕也会因此丢掉乌纱帽,无需建立一个信用局去管理其“档案”。若是有差别,那么这个差别的界限在哪里?界限又由谁制定?况且,假设“不诚信”行为已经被区分,公务员的诚信档案也已经建立,那么对于需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个档案有什么意义呢?他们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诚信的公务员办事?再者,谁有权力判断官员的行为是否合乎诚信呢?如果企业和个人遭遇到官员的不诚信对待,他们是否有渠道申诉而不害怕打击报复?有权裁决官员诚信行为的人,是否会秉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进行新一轮的贪腐?
另一方面,正如杨先生所说,官员诚信固然是政府诚信的源头。公务员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实际执行者,其作为直接关系到政府施政的效果,他们的表现会影响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评价。但是,公务员的诚信不等同于政府的诚信。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是作为一个组织行动的,在这个时候,诚信责任就很难分清。尤其是官员发生调动前后,前任官员夸下海口的政策承诺,继任者发现难以兑现而束之高阁,那么失信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归咎于前任,他会辩解,自己只是因为调动而无法开展工作;归咎于继任,不仅他个人觉得冤枉,而且还会助长一些即将调离的“准前任”官员的浮夸风,降低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作为一个整体而失信,成为民众怪罪的靶子,建立政府诚信从何谈起?
以上种种问题的提出,反映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设置有关机构的设想,并不是解决诚信问题的根本办法。以为行政管理的缺陷可以通过相似的行政手段去解决,本质上是一种人治思维。但是,诚信问题的核心,是各行为主体在社会互动中,能够预测彼此对方的行为并实现共赢。换言之,他们必须主动遵守一定的交往规则。这种规则必须有三个特点:首先,它们不是恃强凌弱、见不得人的潜规则,而是公平交易、平等交往的明规则;其次,遵守该规则的收益应高于违反的收益;最后,规则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样,人们在收益中受到激励,减少对对方违反规则的忧虑,才能保证遵守规则的风气得以传播。在当代,最能够诠释这些特点的规则便是法律。
因此,诚信问题本质是法治的问题。诚信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一是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严谨的法律程序,赋予交往规则的公平性和确定性;二是配合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督,增加违法的成本。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若要重建诚信体系,必须要从法治建设做起,严格遵从法律程序,并增加自身透明度。从长远看,政府诚信的建立有赖于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更为公平有效的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方是万全之策。(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