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评估是指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对可能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社会反映、家庭和社会帮教条件等进行调查评估。法院在庭审前接到社会评估调查报告,经过庭审宣读、质询和审查后,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的参考。笔者认为,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评估工作建立三项机制,将有利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性化的矫治。
一是对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评估调查制度规范化。要明确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应等同于鉴定人、翻译等诉讼参与人,社会评估机构及社会调查员系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审前社会评估工作,强调审前社会评估工作应当对法院负责,确保其所提供的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必要时法庭应为社会调查员设立专门的报告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并将亲身经历的调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作出自己的综合评定。明确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于庭前提交法庭,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开始前进行宣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样有利于控辩双方充分了解被告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及教育。并且,裁判书在说明审理查明的事实之后,应单独阐明社会调查查明的被告人的成长轨迹及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以体现调查报告对量刑的影响,并增强裁判文书的教育职能。
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调查时着重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要求社会评估机构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时,评估被告人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告人的矫正要求。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个人信息、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和情感影响、犯罪原因、犯罪后有无悔改自责的态度和表现、重新犯罪的危险性评估、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等。调查报告要力求规范,采用固定表格。法院根据该报告最终确定是否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并规定履行矫正义务的期间以及期间必须遵守的条件。有心理测试条件的地区还可将人身危险性评估与犯罪调查合一,增加其心理评估分量,以提高其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设计包括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征、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在内的评估因素,既有外部环境因素,又有内部心理因素,既有主观心理分析,又有客观背景考察,能较全面地体现导致被告人行为轨迹发生变化的诸多可能性。在调查范围方面,既有被告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未成年人)监护人,又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辖区公安派出所、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为深入了解被告人涉案前后的日常表现、社区印象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对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评估的法律监督,保证评估体系依法、公正地进行。可以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评估报告的同时,将其抄送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对报告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报告后向矫正办公室和法院提出。上述机构应及时复查并给予答复。经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及时撤销评估报告并作出新的评估报告。
(作者: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王煜 刘孟海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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