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后,提出了“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一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有力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但是,由于案件集中管理尚在起步阶段,再加上各地发展不平衡,导致履行职能的全面性不足、力度不够。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案件管理职能的庞杂与案管人员比例、履职能力不相匹配。案管人员配备较少,无力将案件管理全部职能履行到位,造成顾此失彼的局面,部分职能可能在实践中被弱化或流于形式,难以实现其真正价值。
二是部分检察干警思想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认识案件集中管理的深刻内涵,因而不能履行到位。
三是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检察技术支持水平不均衡,硬件设施配备不统一,特别是个别基层院缺乏基本的现代化办公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件集中管理职能发挥,影响了管理的质量、效率、效果。
笔者认为,有效提升案件管理品质,必须重视信息化管理,实现案件管理与业务办理的条块体系,全面、立体、多方位实现案件管理功能、效用。
一是实现案件的线条管理。在构建案件集中管理信息化系统时需首先满足对案件流程体系的架构设置,从案件受理、流转、办理、审批、文书开具、扣押款物管理、风险评估预警等多方面实现案件流转的电子化,从线条上将个案纳入流程管理体系,案件管理中心在该线条管理上可能存在问题的节点履行其管理职能,使案件管理与执法办案形成流线型工作面,从而缩短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案件的流转时间,解决当前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因挤占业务部门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冲突,不因案件集中管理而影响业务办理效率。
二是实现案件管理的立体整合。以线形管理为基础,在构建案件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管理的立体整合,实现各业务部门的全面、统一管理,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长及检委会的领导下,对全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各级、各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业务,从而实现案件管理的动态性、全程性,增强案件的管理效能,增强对执法办案活动事中、事前监督的职能;同时,检察长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可以即时了解各类案件办理动态,全面掌握全院执法办案情况,增强工作指导的实时性。
三是实现案件的质量评价回馈功能。构建案件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时,对案件的办理期限、文书质量等内容设定质量评查标准,对案件办理期限等事项系统自动进行预警提示,有效防止案件超期办理。同时对违规执法行为设置自动提示功能,并将其作为业务考核的评判依据之一。通过预警提示、质量规范提示等管理模块使各级办案人员、负责人充分认识自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通过质量规范指引及评价,大大降低案件处理的随意性,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作者: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严志勇 王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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