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重庆长寿区检察院4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条件是其必须按期汇报情况和参加足够的社会公益活动。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重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
2012年5月27日下午,未满十八周岁的杨某伙同他人在长寿区晏家安置房一处楼梯间盗窃一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4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被取保候审。杨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与其家属主动找到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并赔付损失2000元。在该案承办检察官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表达了谅解杨某的意愿,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长寿区检察院综合审查后认为,杨某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情况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长寿区检察院对此案设置了六个月考察期。这期间内杨某应达到如下条件:一是每两个月向检察院汇报近况并提交书面材料;二是参加三次社会公益活动。杨某在考察期内如遵守上述要求,期满后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将依法提起公诉。(记者王晓磊)
·重庆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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