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出台 《嘉兴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推出了一系列激励民警“想办案”、引导民警“多办案”、促使民警“办好案”、保证民警“能办案”的措施和长效机制,并率先在全省推出了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办案的规定。《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
《办法》规定,市局经侦、刑侦、治安、禁毒、交警等业务部门分管执法办案的负责人,每年直接办案量不低于本部门人均办案量,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刑侦、经侦、治安、禁毒、交警的局领导,每年直接办案量不少于2起,业务部门及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办理刑事案件不少于2起。同时,嘉兴市公安局将领导干部办案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的年终考评。
《办法》推行以来,各级领导在带头办案中克服困难,挤时间开展审讯调查取证工作,敢于、善于办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亲力亲为,较好地发挥了带头示范作用。秀洲分局规定每一名局领导都要亲自办案,对存在弄虚作假、只挂名不办案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作为分管局领导,平湖分局副局长马卫锋在侦办重庆籍嫌疑人廖某系列盗窃案等案件中,带头完成了案件审问、笔录制作等工作。他说:“通过自己亲自办案,能够更好地鞭策分管部门的中层干部和民警办好案、多办案。”(任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