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
入选理由:社会各界要求对司法不公加强监督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民诉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约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特别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推进了民事司法的科学发展。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主体,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和程序;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完善再审审级规定,如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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