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保护首次立法,重点保护个人电子信息
入选理由:立法整治网络乱象,依法治国不留盲区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专门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重点,《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职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治理垃圾电子信息有法可依。《决定》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电话等入网手续,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规定并非此前公众理解的“网络实名制”,实际上是对网络身份信息实行后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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