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劳动合同法剑指劳务派遣
入选理由: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同工同酬的法外之地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五年后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果断剑指屡遭社会诟病的劳务派遣用工,以期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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