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政法研究

故意伤害罪法定刑设置不妨细化

2013-01-07 09:03: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原因如下——

    其一,若行为人故意伤害数十人重伤,都没有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并罚的惯例,法院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这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不仅存在结果加重犯,还存在情节加重犯,该款仅考虑到结果加重犯,而没有考虑到情节加重犯。故该款应设置情节加重犯,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根据该款规定,若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只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不能对被告人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此没有得到体现。如,被告人将他人3根手指砍掉,作案手段相当残忍,经法医鉴定,属七级伤残,尚未达到严重残疾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是,若行为人以一般残忍手段(尚未达到立法者认定的特别残忍手段程度)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也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造成类似罪刑不相适应的根本原因是:立法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以上两种例外情况。笔者认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一般残疾的,或者以一般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都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杨凯)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以抢劫掩饰报复伤害行为如何定性
·山东阳谷:探索轻伤害案件办理新机制
·一批经济新规1月实施 铁路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
·轻伤害刑事和解需遏制高额索赔
·2013年1月1日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
·防止谣言伤害关键要靠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防止谣言伤害关键要靠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谁在炒作“2012” 防止谣言伤害要靠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北京警方抓获地铁伤害案嫌疑人
·福建平和县为计生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山东阳谷:建立轻伤害调解机制对接修改后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