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第2款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实施法律监督,这一条成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法律依据。那么,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好再审检察建议,发挥好其独特的作用,结合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思考。
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原则
第一,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作为法定的检察监督手段,检察建议与抗诉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相同点表现在两者适用范围上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包括启动级别不同,产生结果不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而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把抗诉与检察建议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发挥两种监督手段的优势,做到不偏不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过去法院适应了检察院运用抗诉这一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做法,但现在规定将再审检察建议作为除抗诉之外的另一种独立监督方式,法院对检察建议理解认同上会存在差异。检察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关键取决于法院对检察建议是否采纳。因此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一定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促使法院更多地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的“软着陆”,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走上一条良性互动的轨道。
第三,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质量是办案的生命线,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程序,虽然法律规定的程序尚不规范,但其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司法形象,因而更要严格审查、层层把关。务必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认定确实,再审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程序设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程序没有进一步规定,从实践要求以及立法依据上看,再审检察建议程序上还有待健全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作为“准抗诉”案件办理,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完善如下:
第一,再审检察建议形成程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经立案、阅卷、调查、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后形成。按照办案程序先由承办人草拟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阐述需要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然后提交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提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再审检察建议,还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检察建议抑或通过抗诉程序解决。
第二,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格式。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以检察院的名义采用书面文书形式向同级法院提出。目前,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尚无统一的规定,依司法实践经验,再审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规范可参照抗诉书的样式,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三,送达、督促、备案程序。再审检察建议书形成后,需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送达给被建议的同级法院,认真履行回执手续,以便日后有据可查,并利于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处理。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注重对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对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逾期不予答复的,及时督促催办,如法院不予答复,应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检察建议除案卷等送达同级法院外,还应送本院档案室及上级检察院备案。这样既便于保管,也便于今后检察工作的检查、总结交流以及调研。
第四,法院的立案、审查程序。由法院的立案庭统一立案,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交法院院长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当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决定再审时,法院应当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并在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说明“建议采纳”情况。案件办结之后要将再审检察建议附入卷宗,以便备案待查。法院开庭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再审终结后,法院应当将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
(作者: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彭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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