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传播加强信息保护常委会出决定提供上位法依据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并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义务作了规定。决定指出: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出台,为国务院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点评】 互联网发展至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诸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谣言盛行等等。纵观世界上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无不是以立法来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的通过向社会表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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