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决定修改刑诉法尊重保障人权入宪之后再入法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诉讼制度或程序规则的修改中也都得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意味着国家在强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功能的同时,要求规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运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权益。
【点评】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从2004年“人权入宪”,到时隔8年后的“人权入法”,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刑诉法,不是简单的文字重复,其意义也绝不止于对宪法原则的贯彻。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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