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消防支队消防法制建设付出艰辛努力,也取得巨大成绩。2012年,厦门支队所属同安区大队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支队法制科被公安部消防局表彰为2012年度全国优秀法制部门、支队被省消防总队评为执法示范支队。
大处着眼:推进消防法制建设
2009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一系列消防监督执法方式的转变,对厦门市消防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加快特区消防法制建设进程”,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以厦门市消防支队、法制局、人大法工委专家组成的立法调研组随之成立。调研组成员深入相关部门、社会单位走访调研19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15场次,收集意见建议135条。2011年7月,修订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社会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又三易其稿,于2011年12月1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2月7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大处着眼,还在于跳出本位,拓展消防法制建设眼界。2012年,《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条例(草案)》等部门立法,都充分吸取了消防部门建议,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施救面管理、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审批、日常监管等内容写入法规。尤其在《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充分吸取了消防部门的意见,对城乡规划中消防设施建设、城乡建筑功能变更、城镇消防规划等消防安全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消防部门一系列“渗入式”工作,使消防法制在相关社会管理领域得到了充分运用。
小处入手:立法创新突破瓶颈
通过消防法制建设,对长期困扰消防工作的难点、疑点问题提供法律支撑,将厦门经济特区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成为厦门市消防立法的主旨。
公安部2012年推行的 “三项申报”制度,是健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创新举措。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作了“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情况申报备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申报”等“一揽子”立法规定,实现了单位消防安全 “全方位”管理目标。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历来是困扰政府及其消防部门的一个难题。《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对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解决方案,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器材、设施损坏,维修资金筹措、火灾隐患整改所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被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需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整改费用的,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予以核拨”,解决了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难的问题。
此外,《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在2006年版本的基础上做了27处修改,增加了“海上消防工作”原则性规定,填补了海上消防安全管理空白。首次明确规定建筑物、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控室无人值守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解决了消控室监管工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问题。
细处严抠:两项制度提升水平
在强化法制建设的同时,厦门市消防支队大力推行交叉互评、双重法核等两项制度措施,努力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消防监督执法案卷交叉互评制度,就是支队每季度抽取消防监督员行政处罚、火灾原因调查、行政许可办理等三类执法案卷,进行交互检查。针对交叉互评中发现的执法案卷格式不统一、执法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支队法制科进行现场点评,提出整改意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办案质量。对一些疑难案件中存在的定性存疑问题,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分析研讨,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尺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厦门支队率先实行了支队、大队“双重法核”制度,在大队法制员法制审核的基础上,由支队法制科定期重点对执法案卷进行把关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承办人落实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一律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厦门支队一系列艰辛的努力,换来的是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新成效。原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张善美在一次消防立法调研座谈会上感慨地说,厦门市消防支队紧抓特区立法优势,内省于心,外化于行,法制建设与规范执法并行齐驱,为厦门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陈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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