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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举措应对“出庭说明情况”

2013-01-06 09:13: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一新规定势必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也将对反贪干警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加强反贪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和出庭应对能力。

    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和规范侦查方式

    1.转变侦查观念,适应刑诉法的新要求。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律师提前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多项规定要求反贪侦查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侦查方式必须更加主动、理性、精确,侦查模式必须实现“由供到证”到“以证促供、证供并重、证供互动”的转变。

    2.重心前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初查工作。由于立案后的侦查工作要求越来越公开透明化,传统的侦查方法受到诸多制约,反贪干警在侦查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很可能在法庭上被抓作把柄,在出庭过程处于不利局面。这就要求反贪干警必须更加重视初查工作,将侦查工作重心前移。拿到案件线索以后,聚集体之力对线索进行充分评估,制定详尽的初查计划,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出预案。加大初查阶段收集证据的力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初查中的作用,确保初查的质量和效率,为立案侦查夯实证据基础。

    3.不断提高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水平。由于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情况千变万化,在证据收集方面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和做法,侦查人员如果还按照传统的取证思路和手段来办案,可能会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步录音录像等因素制约,影响证据的合法性。这要求反贪干警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收集证据必须做到程序规范、方法得当,从评估、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整个过程都严格按照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要求,彻底改变以往简单、粗放的侦查方式,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证据存在合法性疑问,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因此,在取证过程中,反贪干警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尽量避免出庭说明情况的发生。

    1.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意识是对证据基本原则、功能、规律等方面的自觉认知状态和理性思维方式。作为反贪干警来说,要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增强收集证据的自觉性,提高取证的积极性、主动性,认真研究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科学规范地调取证据,不断提高证据把握水平,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把强化证据质量放在首要位置,把功夫用在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上。

    2.全面收集证据,力求客观公正。要从侦查阶段就着眼全局,站在审判的高度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取证标准,杜绝瑕疵证据。既要收集有罪、罪重、从重处罚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明程序合法性、羁押必要性以及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防止出现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不要害怕犯罪嫌疑人辩解,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理由,合理的采纳,不合理的予以充分讲解,让犯罪嫌疑人彻底心服口服,这样既有利于法庭对有罪证据的采信,还可以有效防止其当庭翻供,减少出庭说明情况的发生。

    3.提高取证固证的能力,尤其是讯问能力。在侦查阶段,反贪干警对证据的整体性应有充分的把握,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地开展取证固证工作。一是坚持客观、依法收集证据原则,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各种证据之间要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共同指证犯罪事实;三是注意案件细节问题,避免疏漏。实践中,反贪干警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重视研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既要牢固树立办案时限观念,又要逐步摆脱对口供的单纯依赖,在搜集其他证据上下功夫,使证据链条更加完整。

    强化培训,提高出庭应对水平

    1.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配合。根据案情需要,随时保持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听取公诉人意见,了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证据尤其是存在瑕疵证据的想法,充分理解和尊重公诉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苗头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另外,通过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可以掌握基本的出庭技巧,弥补反贪干警在出庭经验上的不足,防止常识性问题发生,以利于推动和改进以后的侦查工作。

    2.加强作证技巧和应对出庭的培训。要加强反贪干警作证技巧与应对能力的培训,开展模拟庭审演练,给其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让其深刻感受庭审现场的氛围,体验证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等到反贪干警真正出庭作证时,可以把专业的、客观公正的情况提供给法庭。同时,反贪部门应将反贪干警出庭作证作为一个专题纳入侦查业务培训课程,通过专门培训提高反贪干警在出庭作证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抗辩能力,展现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3.做好出庭准备,规范出庭行为。反贪干警应当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详细了解出庭作证的步骤和要求,熟悉辩护方攻击的套路,预判律师可能发难的方向和问题,掌握出庭技巧,就拟出庭作证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充分准备,避免因使用不恰当的作证方式而陷入被动。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遵守司法礼仪,不能有特权思想。出庭作证语言要简洁明了,以便法官和控、辩双方快速领会,确认收集证据的过程合法。

    (作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冯韶辉)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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