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监狱罪犯又犯罪案件从整体上来说呈上升趋势,但监狱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瞒案、漏案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管教干警法律水平不高,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将刑事案件作为违反监规监纪案件处理;二是部分监狱将监区是否发生罪犯又犯罪案件与管教干警的晋升、奖金等利益挂钩,一些监区领导故意将刑事案件隐瞒不报,给外界造成改造很好的假象;三是个别管教干警素质差,受人情、金钱等因素影响徇私舞弊、包庇犯罪。由于瞒案、漏案的存在,罪犯的又犯罪行为没得到依法严惩,严重地挫伤了其他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有的甚至效仿。对有被害人的案件,由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被害人大多也是罪犯,容易产生报复行为,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恶化,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四种机制加强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打击罪犯又犯罪,维护监管秩序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方便申诉、控告和检举机制。驻监检察室在监狱内的适当位置设置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使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在监狱的适当地方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坚持每周一次或者在“亲属会见日”接待罪犯家属;定期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设“法律讲堂”,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罪犯自我保护意识等,确保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程序畅通,鼓励罪犯举报、控告,并根据情况对有关线索及时初查。
二是建立罪犯又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工作机制。监狱内发生打架斗殴等案件后,驻监检察室应当及时深入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值班民警、同监室罪犯等的意见,做好笔录,形成对案件的初步了解;二要及时认真查看监控录像、就诊记录等资料;三要询问同监室罪犯、医疗单位相关医护人员、监狱管理人员等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注意保留现场的影像监控资料,认真收集当事人的暴力言行证明材料,依法固定,妥善保管,防止物证、书证遗失,为今后的立案监督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是建立对监狱重点人员、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对于多次严重违纪、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的罪犯应当建立台账,跟踪监督,一旦发现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即可进行立案监督;对于严管队、禁闭室和监狱医院应当加强动态监督,经常深入现场,并及时梳理情况信息,为立案监督做好基础性工作;对于监管场所使用武器、警戒具、约束带审批,使用严管、禁闭措施适用审批等环节应当加强监督,了解具体原因,可能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
四是完善立案监督的调查审核机制。结合以上检察监督中发现的线索,定期审查监狱狱侦部门的立案情况,并确立立案监督审查的期限和内部审查程序,积极行使调查权,对其中有瑕疵的案件及时审查并提出检察建议。
(作者: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黄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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