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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并无明确的处罚条文

2013-01-05 15:04: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北京晚报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10个省、3个地区的交通规则有细微差异,但大框架如出一辙。在黄灯的定义、遇到黄灯后应如何处断等方面,各省交通规则是一致的。首先,黄灯是绿灯转红灯之间的过渡灯号,目的是提供从通行到停止间的缓冲;其次,黄灯的含义是“停车,除非这样做有危险”,而不是“继续行驶,除非这样做有危险”。

    其次,各省交规均规定,当行驶车辆到达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而此时绿灯刚刚转黄,正确的处理为“停车、倘停车会造成危险,则在快速观察路口情况后匀速通过”,一些省份的交规中还有“绿转黄时倘十字路口车辆已无法安全停在停止线后,应加倍小心通过路口”的规定。在卑诗省,关于黄灯的交规条款全文为“Steady Yellow light:Yellow means that the signal is about to turn red. You must stop before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unless you cannot safely stop in time”,其含义是“稳定的黄灯表示该灯号即将变红,您必须在灯号前停下等待新灯号,除非您无法安全停在路口”。

    事实上这样的一条交规存在模糊之处,即一方面强调“黄灯必须停驶”,另一方面又规定“确认无法安全停在路口则应稳速小心通过”,这事实上将路口遇黄的决断权留给了司机,由他们判断究竟是否“无法安全停驶”。

    正因如此,加拿大各省交规中也并无明确的“闯黄灯”处罚条文,而由警察结合路口摄像酌断。如果警察认为驾驶员“闯黄”的行为不符合“无法安全停驶”的“稳速小心通过”前提,则可以“非安全驾驶行为”的理由开出罚单,反之则不会处罚。

    加拿大地广人稀,警力有限,公路上较常见的不良驾驶习惯和隐患,主要是超速、酒驾和开车打手机,因黄灯引发的交通纠纷不多,警察处置也较宽容。不过这类处罚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被处罚者可以直接向开罚单的警察求情,或要求听证聆讯,有机会获得“认罪减轻处罚”或推翻原议、免于追究的机会。笔者的太太几年前曾在卑诗省列治文市警察局门口被皇家骑警以“非安全驾驶行为”为由追究“闯黄”,开了196加元的罚单,她选择“不认罪、请求复议”,结果在等待一年多后原案被撤销免究。

    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各省交规中都有“闪黄”的特殊灯号规则。所谓“闪黄”,即绿灯“转黄”过程中出现的警示性灯号,为闪烁的黄灯,根据规则,驾驶者在抵达十字路口时如果看见“闪黄”,正确处理方式应为“慢驶,然后小心前进”。

    也就是说,“稳黄”和“闪黄”都是绿灯和红灯间的过渡灯号,但前者表示“即将变红”,原则应停驶,而后者表示“刚结束绿灯”,原则应慢驶通过。国内(甚至加拿大当地)一些论者常常将这两种黄灯的概念混淆,并对加拿大交规作出错误解读。

    (加拿大特约撰稿 陶短房)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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