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近日,青海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八部门,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内容共八章六十七条,从案件督办、案件及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协调、案件评查、执法检查、大要案及重大执法活动的报告备案、工作纪律和责任等六个方面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细则》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是指导思想: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依法按程序监督、检查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政法部门得到正确实施,保障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执法工作实行有效领导。二是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依法、规范、科学监督的原则,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细则》对党委政法委督办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请督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重大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其值需要党委政法委员会督办的重大案件。同时规定对未按程序批转的案件、未按程序提请督办的案件、越级提请督办的案件、政法部门内部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涉及已有定论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不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等不予督办。
《细则》从两个方面对案件协调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对党委政法委协调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以及不予协调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规范了协调行为,要求党委政法委协调案件,主要是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办案的原则和方向,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细则》规定,为了解政法部门的执法实际情况,发现、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可以组织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派员参加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围绕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一是政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群众对执法状况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政法队伍的反映;四是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方式、执法检查组的组成、执法检查结果的反馈和运用等,解决了“查什么”,“谁来查”、“怎么查”、“查后怎么处理”等问题。
《细则》指出,党委政法委员会及政法部门对下列案件开展评查工作:上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批办、交办案件中需要评查的案件;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需要评查的案件;在全省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其他需要评查的案件。《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对案件评查的组织、标准、方式、程序、结论运用等做了具体规定,解决了“评查什么”、“由谁评查”、“如何评查”、“评查后如何处理”等问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细则》强调,政法部门对下列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制定的执法办案重要规范性文件;在本系统推行的重大执法改革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治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备案的活动或者事项。
《细则》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以及对于拒绝、阻碍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等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