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为儿子作证! 俺拒绝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亮点之一是对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比如,新增了警察出庭作证、鉴定人作证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对于如何在人身和经济上保护证人也进行了比较细化的规定。综观新刑诉法,对于证人保护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强制证人出庭、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这些规定是前所未有的,可以看出,我国正在下大力气试图解决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问题。
证人不到庭是错案原因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一个难题,证人不出庭导致许多案件无法查明。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种类,长期以来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呈交给法庭,法官对于一个证人前后有矛盾的证言,或者与其他证人有矛盾的证言,在证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常常是无法辨别真伪的。
案件无法查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案件久拖不决,这甚至是一些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比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曾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如果当初李庄案能够有证人出庭作证的话,从程序上至少体现了司法的透明与公正。新刑诉法中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体现了法治的进步,是刑事诉讼改革的一大进步。
什么样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什么样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可见,并非所有案件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证人才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样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应当出庭证人的范围,而且证人是否要出庭最终要依据法官的判断。但是目前我国法官审理案件量巨大,从司法成本来分析,多数法官不愿费时费力去说服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最终裁决权的统一,控辩双方希望证人出庭作证也许只是停留在“申请”阶段。
如何保证证人庭审中如实陈述
证人虽然出庭作证了,但他的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却是庭审中的控辩审三方都要面临的下一个难题。西方国家对于出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辨析,有完整而且实用的交叉询问制度,即对于控方和辩方如何当庭询问证人,规则有着特别详细的规定。通过控辩双方对于证人的询问,当庭法官能够判断出证人是否如实作证。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交叉询问制度,我国庭审模式中,对证人要如实作证仅有作证前的明示警告。控辩双方对于如何询问证人、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诱导证人并没有明确规定,即控辩双方依据什么询问证人没有规则,控辩双方的发问可能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这样很难保证出庭的证人作出的证言就一定是客观真实的。
应唤醒公民出庭作证意识
新刑诉法对于证人的保护举措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毒品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性故意杀人、抢劫等命案,如果是出于邻里纠纷等起因的,证人多是相熟之人,出于对今后社会交往的考虑,也不愿出庭作证。因此对这部分证人的保护在证据体系薄弱的疑难案件中也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对于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其惩戒措施过于宽松。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仅以“拘留”惩戒,违法成本相对西方国家较低,加拿大对于类似证人则直接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定罪处罚。
我国公民对于出庭作证的态度仍然是消极被动的,加之我国的传统文化心理,很难有效唤醒公民的出庭作证意识。新刑诉法中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毕竟迈出了一大步,基于我国长期证人不出庭的常态,为保证立法的稳健及衔接,这样谨慎而循序渐进的推动是符合我国法治发展规律的,是立法者理性的选择,只有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现问题并渐进推动,才能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平稳过渡。(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孟粉 张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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