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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13-01-05 09:17: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新年伊始,在整体梳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以此来回顾和总结去年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亮点。

    这十个关键词分别是司法公信、法院文化、司法信息化、两评查、铁路法院移交、小额速裁、知产司法保护、网络司法拍卖、均衡结案、防范金融风险

    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为此,人民法院报以十个关键词的形式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关心法院建设、关注法治进程的广大读者提供一个观察视角。

    为更好地把握理解十大关键词的内涵和意义,人民法院报特约六位专家教授进行阐释和点评,他们分别是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是人民法院报从2010年开始推出的年终特别报道,此次是第四次推出。(记者 孙文鹰)

    1司法公信

    关键词:

    司法公信

    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高度重视。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上客观分析了目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强调提升司法公信的路径重点在于集中精力抓好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办好各类案件。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司法公信的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和卓有成效的执行工作推动司法公信的提升。

    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司法公信力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也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的信任程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有两处谈到了司法公信,分量很重。

    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集中涌现,社会民众缺乏法治信仰,“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

    一是人们不信仰法律,司法公信力缺失。人民群众经常通过上访的渠道去解决问题,而不愿意走正常的法律途径。当事人不信服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更多寄希望于通过找关系、找领导、越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来定纷止争。

    二是判决执行难,司法公信力受破坏。公众对于打官司没有安全感,因为有时官司的赢并不能最终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终的保护。

    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我认为,一是社会大环境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近年来,社会上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权力阶层公然挑战法律威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老百姓对腐败问题极度反感,对公权力包括司法权的信任度下降。

    二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不牢,司法公信力难以确立。例如,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有些党政领导缺乏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的自觉性不够,存在行政干预司法工作的情况。

    三是部分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差强人意,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我认为,一是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公开代表自信,公开才能提高公信力。

    二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公信力,没有司法公信力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

    三是确保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是正相关关系,司法的权威性越高,人们心目中司法的公信力就越高。

    四是坚持法制统一。不能允许法律被区别对待,有的被严格执行,有的被象征性适用,有的甚至被“地方规则”和“潜规则”所替代。

    五是提升司法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的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包括事实的判断、规范的判断和价值的判断,而司法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需要司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司法技能和专业知识。

    六是正确处理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1.处理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确保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扰和影响。2.处理好司法与舆情民意的关系问题。加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全面客观地宣传司法工作,要使全社会达成共识,司法权应当接受监督,但监督和评价司法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司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绝不能用多数人的感性认识来代替法律标准。3.处理好涉诉信访的问题。应当实现“诉”、“访”分离,用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方法化解社会矛盾。4.优化法治的社会环境。需要发挥党委、行政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2法院文化

    关键词:

    法院文化

    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法官树立文化自觉,塑造以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文化理念。201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提出,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要求。2012年8月9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一年来,全国法院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质文化,即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庭的布局、装饰、法官办公室的设置、法槌的使用、法官的着装等;第二,行为文化,即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确保公正高效办案的规章制度等;第三,精神文化,即法院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精神

    风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源泉,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决定着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体现着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的途径,我认为,一要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廉洁勤政精神、一心为民精神、忠诚团结精神等。

    二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院群体的基本准则,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是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三要十分重视法院的制度文化建设。邓小平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中介层面,上承精神层面,下启物质层面。

    四要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决定因素。

    正确把握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厘清文化与文化载体的关系,重视法院文化的精神特质。不能将文化等同于文化载体,将知识等同于文化,将文化建设矮化为硬件建设,物化为买几本书、开展几次文艺活动,完全忽视了法院文化核心在于精神文化的特质。这就要使文化植根于法官的心中,传承于法官的血脉,形成法官的行为习惯,并将之渗透到言谈举止中、执法办案中。

    二是应认识到法院文化是具体的,不能照抄照搬,它需要结合法院实际创建自己的特色。如果不顾地区差异,不考虑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条件,而盲目照搬其他法院的做法,照葫芦画瓢,则无法领会文化的真正实质和内涵,会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畸形和异化。

    三是应把文化建设与办案联系起来看,避免把文化建设当作软任务,有时间就抓,案子多了就放。

    四是纠正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可以立竿见影的片面观点。“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应该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是历史沉淀的过程,避免法院文化简单化、花瓶化、功利化的倾向,在文化建设上要立足长远,潜移默化,注重远期和长久效益。

    五是应理解法院文化的长成与维系,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伦理、宗教等多重因素紧密相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司法相关的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器物、图腾、符号与仪式设计固然重要,但司法精神与灵魂的涵养蓄成,才是法院文化建设中至为关键的着力点。

    3司法信息化

    关键词:

    司法信息化

    信息化建设是全国法院2012年工作的重头戏之一,各地正下大力打造信息化工作平台,将信息化技术作为加强审判管理的技术条件,陆续将整个审判过程置于透明、公开状态。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去年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称,司法透明已经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网站正在成为法院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全国目前有十多个高级法院、百余个中级法院、数百个基层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河南、陕西等省宣布三级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重庆电子文书在网上送达,北京、上海、辽宁、云南、广州等省市采用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案件庭审,一些法院还设置大屏幕播报庭审现场。此外,针对评估、拍卖、执行等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控,诉讼信息管理系统对评估、拍卖及案件执行等进展情况实时提醒,纪检监察部门随时跟踪监督,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透明化。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十八大报告在谈到“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为完善我国司法公开制度提供了尚方宝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公开审理的原则,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隐私的案件除外。全国法院在2012年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陆续将整个审判过程置于透明、公开状态,值得充分肯定,值得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速与提升。

    为提升审判行为的公信力,充分发挥公审普法职能与社会教育职能,各级人民法院在新的一年应当继续开门审案,满腔热忱地鼓励与支持社会各界旁听庭审活动,鼓励与支持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新闻监督。司法公开既包括司法结果(包括判决书)的公开,也包括司法过程和程序的公开。

    建议人民法院在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广庭审网络直播与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工程,自觉接受全社会对法院的监督。在庭审活动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允许网络和媒体进行庭审直播。在送达生效裁判文书以后,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将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当然对于涉及公民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和隐私,人民法院可进行技术处理。

    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司法公开要借鉴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严格遵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平性、及时性、易得性、易解性与合法性。要充分尊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要允许公众随时依法查询相关的司法活动和相关信息。

    4两评查

    关键词:

    两评查

    2012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两评查”活动,要求各级法院围绕提升案件庭审水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两个重要环节,全面推进“两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各级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广大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201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听取“两评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充分肯定成绩,认真分析形势,对下一步深入开展“两评查”活动提出了指导意见。“两评查”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为保证审判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奠定了坚实基础。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开庭审理是司法公正的动态呈现,裁判文书则是司法公正的静态载体。对庭审与文书的本质属性作如此解读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活动与过程,最终需要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进行展示和检验;其二,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演绎与结论,最终需要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进行归纳和升华。虽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很多渠道了解法院、了解审判,但最全面直观和最具亲历性的,还是参加或旁听开庭审理。虽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从很多层面感受法律的理性力量,但最能浓缩法律理论、体现司法智慧并代表法院“脸面”的,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那份裁判文书。

    开庭审理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在一个公平、中立、公开的法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得到裁判者的聆讯和倾听,而且当事人能够感受到自己的观点得到了倾听。同时,开庭审理可以为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接受司法提供一个绝佳的教育场所。庭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裁判文书的意义在于记载特定案件事实结论与法律判断,并阐明作出这种事实结论和法律判断的理由。同时,裁判文书还担负着法律精神传承、法律智慧积累、法律公信提升的重大使命,是体现个案中的正义,是当事人眼中的法律文本。

    因此,对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开展“两评查”,从“过程”与“结果”两方面检视审判活动,无疑是一项十分正确的决策。这关系着法院为社会提供的司法产品,即正义的质量。2012年的“两评查”活动虽已告一段落,但我们对庭审质量和文书质量的追求不会停止,因为我们的追求中实际上还有“两避免”,那就是:避免把开庭审理变成动态的不公正,避免把裁判文书变成静态的不公正。

    5铁路法院移交

    关键词:

    铁路法院移交

    2012年年初,铁路法院启动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铁路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编制“三定”、人员过渡、办公用房、资产移交、装备标准、经费保障、案件管辖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完成签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3700余名铁路法院干警转变隶属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2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指出,铁路法院的基本职能并没有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业的发展依然是铁路法院服务的重点。

    实践证明,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回归国家司法体系后,优化了司法职权配置和结构,提高了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了司法权力的公正、高效、权威,保障了铁路运输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作为中央部署的一项司法改革任务,铁路法院(也包括检察、公安)体制改革经过数年努力,终于于2012年整体移交到地方。铁路法院被地方“吞并”,也终结了铁路法院纳入“专门法院”系统的讨论。虽然目前对司法的地方化有不少批评,但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样没有为“部门办法院”、“企业办法院”留下空间。

    这项改革看起来是一项机构改革,但它涉及到很多基本司法理论问题,如专门法院理论、法院管理理论、司法管辖理论等等。就专门法院的设立条件来说,只有在具备案件的专门性、管辖的方便性、体系的完整性以及满足正义的司法标准等压倒性理由时,国家才会考虑建立专门法院系统。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虽有不少支持铁路法院的专门化的探讨,但看来最终未能形成倾向性意见。就司法管辖来说,地域管辖的“方便性”关怀在诉讼法上的长久生命力,在原有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制度中体现明显;就法院管理来说,原有铁路法院体系内的管理制度具备一定优势,直接性、效率性、保障性都比较强。然而这些有利条件最终没有能够克服社会公众对“部门正义”的恐惧,更是无法冲抵铁路法院在个案审判中招来的各种质疑。因此,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去掉了铁路法院“专门”的标签,保留其原有的司法管辖优势,同时,对地区内的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然而,移交后司法人员物质待遇的变化、职务等级的不匹配等问题,解决起来仍是费心。实际上,正是这些具体的问题耗费着我们有限的改革资源,而这种状况对正义渴求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铁路法院移交地方,最终能否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使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所提高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这还取决于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后续制度的补强,特别是下一轮司法改革中对“地方化”问题的克服力度。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