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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

2013-01-04 16:40: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机动车辆在标明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识的农村公路超限行驶的,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是明确规定的内容。

    该《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办法》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停批准项目所在地县(市)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办法》明令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挖沟引水、漫路灌溉或者利用边沟灌溉,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辆不得在标明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识的农村公路超限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附近没有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应当选择适宜卸货的地点进行卸载和处理。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行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行路政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办法》强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关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因管理失职,造成农村公路重大质量问题的;因监督不力,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潘从武)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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