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众望所归之举。
当今是信息社会,而互联网则是主要的信息流动平台。互联网为人们获取和交流信息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泄露、搜集、公开、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可能。
现代社会,人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而人格权同生命权、自由权一样,是最基本的人权。隐私的范围包括一切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权利意识高涨,对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但由于法制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仍然薄弱和无力。特别是网络侵权现象突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网络用户许可,擅自收集包括用户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上网账号、信用卡账号、网上交易账号、QQ号、网络游戏账号等个人信息资料,通过转让、出售谋取利益;有人未经授权在网上公开、宣扬、传播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等侵犯隐私的行为已是司空见惯;一些网络运营商放任网上侵权行为,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有的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侵害用户隐私权,等等。种种侵权行为大行其道,已经到了不管不行的时候了。
个人隐私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精神安宁就会被无端侵扰,甚至造成更严重的损害。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欧盟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先后制定出台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强调“既要能给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又要能够保证他们的隐私权”。美国则推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网站和设备供应商公布隐私权政策,据此接受公众、用户、政府和法律监督。
依法管网会不会妨害网络言论自由?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的舆论平台,依法管网意味着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对非法行为的约束。如果把自由理解为自己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是对自由的无知;如果人人都为所欲为,自由就将荡然无存。自己享有自由应以不妨害他人自由为前提,个人在享有自由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权利,并服从道德、法律、公共秩序的需要,这才是自由的真谛。
依法管网会不会妨碍网络反腐?近年来屡有腐败官员因网上曝料被查处落马,确有大快人心之效,但网络反腐也有变味、走偏之虞。网上曝料引发的一哄而起的围攻,往往不经核实、不容辩解、不辨真假,难免会有误伤,那和“文革”期间的“大字报”并无二致;网上围观“不雅视频”,使严肃的反腐败斗争娱乐化、低俗化;非法窃听、偷拍成风,将重演“文革”期间挟私整人的闹剧,恶化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事实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都开设了举报网站,网络反腐有合法正当的渠道。当然,正道发挥作用的关键是有关部门真用、善用网络举报。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事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事关社会和谐安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国家有权依法管网、主办者有责任依法办网、公众有义务依法上网,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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