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重庆

重庆五分检启动服判息诉工作机制使三年诉讼息诉

2013-01-04 09:49: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男童被狗咬伤致死引发三年诉讼

    检察机关启动服判息诉机制当事人放弃申诉

    2012年底,重庆市江津区村民方林正式放弃申诉,结束了一段长达3年的官司,开始了新的生活。据该市检察院第五分检检察官介绍,这起官司国内罕见。一条小小的伤口,不仅要了孩子的命,也让两个家庭陷入了马拉松式的诉讼过程。

    男童放学回家被狗咬伤

    江津区村民方林曾喂有两条土狗,其中一条没有注射过狂犬病疫苗。2009年9月24日下午4点过,8岁的童童与10岁的姐姐依依放学路过方林门前,被方家一条狗将童童右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咬破了皮。

    回家后,姐弟俩也没有把这事告诉家长。粗心的家长也没发现,更别提注射狂犬疫苗和到医院诊治。

    一月不到男童病发身亡

    当年10月18日,被咬伤后不到一个月,童童身体出现异常,家长慌了神,送到儿童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患了狂犬病,但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机会。

    在家长追问下,依依才说了弟弟被方林的狗咬伤的经历。可惜为时已晚,孩子当日不治而亡。痛失爱子的肖先生悲愤不已,上法院状告方林,索赔12万余元。

    家长过失承担四成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童童被方林的狗咬伤手指,并由此患狂犬病发病身亡,事发时,受害方的家长虽没在场,但方林不能证明童童被其他动物咬伤过。法官认定,方林对童童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童童被咬伤后若及时发现和治疗,应可避免悲剧,因此,其家长有较明显的看护过失,难以脱责。

    为此,法官酌情确定,孩子家长承担40%责任,方林承担60%责任。判决方林承担合理损失中的5.8万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检察官使三年诉讼息诉

    方林曾辩解称,不是他的狗带病造成童童死亡,理由是鉴定结论上写“没有狂犬病”。

    童童出事后,其父报了警,当地派出所、社区卫生院、兽医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来了工作人员,将方家“嫌疑”土狗依法处死,并提取了脑组织样品。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送检犬脑组织样品中未检测出狂犬病病毒”。据此,方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到了2011上半年,二审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今年初,方林又找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抗诉。

    该院的检察官咨询了多名医学专家,得到的结论是:检验报告不能完全排除狗其他部位不带狂犬病病毒。

    这起官司让两个家庭长时间处于官司当中,检察官对此认为,让方林放弃抗诉是结束这场长达3年的马拉松式诉讼的最好办法。

    为此,五分院对此案启动了《服判息诉工作机制》,对方林耐心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并一字一句为他分析报告。

    几个月后,方林放弃抗诉,主动结束了这场马拉松官司。

    孩子身上的小伤口大意不得

    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血液科医生王嘉新说,孩子天性好动,小擦小挂难免,父母一定要多留心。当孩子能跑能跳、有一定表述能力时,父母要多关注倾听孩子表述的故事,观察其表情和吃饭喝水、穿脱衣物、走跑跳、解手等日常动作,从中尽早发现细小伤口。若孩子幼小无法表述时,年轻的父母要多观察孩子的面色、声音,排除其哭闹的异常原因。

    王医生说,儿童常见的受伤主要是4大类。第一类是石头、玻璃等尖锐物造成的磕伤划伤;第二类是动物抓咬伤;第三类是铁片、铁钉、水果刀等金属锐器的切割伤;第四类是火焰、化学液体、开水稀饭油类造成的烧烫伤。前3类伤口较小,不易发觉。(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沈义 通讯员吴芬苑)

[责任编辑:李家亮]
相关报道

·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专题
·江苏全面对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聚焦两大新诉讼法实施·亮点
·明起一批新法新规实施 两大诉讼法更好保护权利
·上海出台小额诉讼审判细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新民诉法规定解读:当事人恶意诉讼可追究刑责 1 2 3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成功应对“诉讼爆炸”不断提升司法公信浙江省高院昨在京发布司法机制改革成果
·江西九江检察院召开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
·上海高院出台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