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综治版> 综治述评

以细致严密、可操作强的配套法规来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2013-01-03 15:3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决定》毕竟只是一个“决定”,其文本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决定了其在具体操作层面只起指导性、指向性作用。要想将社会共识和法治精神准确反映到网络社会中,还需要及时制定更加细致严密、可操作性更强的配套法规

    据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2012年12月30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非常重要、非常必要,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求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事实一再证明,网络在成为释放中国社会“正能量”重要平台的同时,诽谤造谣频起、泄露贩卖个人信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等“负能量”也没有甘拜下风。且不说个人隐私被肆意围观已成家常便饭,近年来因农产品存在的食用安全隐患的谣言就频繁在网络中传播,造成“辛辛苦苦大半年,一夜死在谣言前”的伤农事件。从2006年广东的注射药水西瓜,到2007年海南的吃香蕉致癌,到2008年的四川柑橘生蛀,再到今年的浙江杨梅喷洒膨大剂、江西葡萄吃了致癌,等等,这些极其不靠谱甚至是缺乏基本常识的谣言,不只让广大消费者恐慌,还造成部分地区的农产品滞销,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令人欣慰的是,通过法治规范涤荡网络中的奢靡、夸张、浮躁、无序之气,打压网络社会种种情绪化、功利化等“负能量”的释放空间,已经获得了国家在网络立法方面的积极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消息发布以来,赢得了电信运营商、主流媒体、业内专家乃至广大网民的强大支持。这表明了国人对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高度认可,更从深层次折射出人们对网络社会持续释放“正能量”的珍视与期待。

    眼下,《决定》自2012年12月28日起已正式施行,实乃在立法层面积极回应舆论所期——这次立法是认真总结网络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如此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重点解决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也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当然,《决定》毕竟只是一个“决定”,其文本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决定了其在具体操作层面只起指导性、指向性作用。例如《决定》中指出,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决定》并未细化至什么样的违法情况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说白了,《决定》要想有尊严地落实到具体操作实践中,还需要有关方面和各地方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并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确保《决定》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总而言之,关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社会共识已经达成,立法也已上升至国家层面,但要想将社会共识和法治精神准确反映到网络社会中,还需要及时制定更加细致严密、可操作性更强的配套法规。(邓昌发)

[责任编辑:刘琳]
相关报道

·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多方“亮剑”
·网络信息安全需构建长效机制
·网络信息安全需立法执法双管齐下
·谁来保护我的隐私——呼吁加强公民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松紧”相宜 依法保障信息安全
·电子信息安全关乎人格尊严

·电子信息安全关乎人格尊严
·网络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亟待法律护航.
·谁来撑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大伞?
·新华网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必须尽快立法
·网络时代关注个人信息安全——小心你手机里的“贼”
·[视频]关注个人信息安全:谁动了我银行卡上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