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以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的,在刑事和解实践中,民事和解难度较大。从河北省文安县检察院工作情况来看,2011年受理轻伤害案件62件62人,其中三分之一由于被害方高额索赔,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使得案件不能在批捕环节实现刑事和解。
从轻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数案件的起因来自双方的不冷静,尤其对发生在朋友、邻里、亲人之间的伤害案件,案件发生的起因有时来自于被害人的过错,对于犯罪结果却要由一方承担,犯罪嫌疑人一方颇有微词。面对被害人的轻伤害结果,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希望以和解结案,毕竟双方之间没有深重的仇恨,案件如果能够实现刑事和解,对于双方关系的修复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大、又不思悔改,拒不同意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也不能随意高额索赔。对于高额索赔造成调解不成的轻伤害案件,在处理时要把握好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一)严格审查证据,力促刑事和解文安县的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一旦伤害事实发生,双方或一方会找当地“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调解,多次调解不成,才会“报官”。由于报案时间较晚,造成现场破坏、物证丢失,“取证难”现象在轻伤害案件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加之很多人多是宗族、亲友、邻里关系,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是熟人,证人如实作证顾虑重重,证人不作证、不如实作证、改变证言,甚至翻证的情况屡见不鲜。审查批捕时,要严格审查证据。
(二)明确规定赔偿标准,防止恶意高额索赔现象
按照相关规定,轻伤害案件调解达成和解以后,可以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也需防止高额索赔,据此,“两高三部”应就轻伤案件民事赔偿数额设定最高限额,确定较为公平合理的标准。从法理上讲,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在法定的赔偿范围之外适当再多承担一些经济赔偿,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但需把握一个适当的标准,对高额索赔问题,要坚决制止。
(三)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和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能积极悔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该不予批捕的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办案中,面对高额索赔,检察机关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轻伤部位、伤情轻重程度以及治疗情况,做好正确引导,采取劝解的方法,分析利害,防止被害方无止境地提条件、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作者: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高俪玮 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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