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法学前沿

人损案件死亡赔偿金分配存在“三难三多”

2012-12-31 18:11: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当前,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缺乏法律依据。该类案件存在“三难三多”的现象。

    其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难认定。审判实践中,办案法官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识不一,代表性的观点有“遗产说”、“家庭共同财产说”、“精神抚慰金说”等。

    持“遗产说”是基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其他观点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给生存继承人的,且不是通过死者生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是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获得的物质性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

    其二,死亡赔偿金在近亲属间的分配比例难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死亡赔偿金应在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中分配。但该规定没有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作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对该赔偿金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比例难以确定。

    其三,实体处理标准难统一。由于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办案法官对实体处理的标准不统一,且因近亲属之间的分配比例不确定,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上述“三难”还直接引发此类案件产生“三多”。

    遗漏权利人的现象多。实践中,法院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一般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处理,这仅是借鉴继承法的析产原则,对死亡赔偿金在死者近亲属中进行分配。由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范围不明确,致使人损案件中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易被遗漏。

    权利请求人另行诉讼的多。法院在审理人损案件中,权利请求人对死亡赔偿金的份额大多存在争议。如按家庭财产说,则配偶需享一半份额,其他继承人获得份额较少。如按遗产说,则直接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可按均等的原则分享死亡补偿金。因两种处理结果差距较大,权利请求人必须另行诉讼,极易引发连环诉讼。

    判决后相关权利人上诉的多。法院一审对此类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差距较大,当事人不易服判息诉而发生上诉。

    针对人损案件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三难三多”问题,笔者建议,应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对人损案件的死亡赔偿金分配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进行案例指导。

    可进一步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请求主体和分配原则,细化分割方法,以便于实践操作和统一司法尺度。(钱宏祥 王蒙)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