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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解析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关键点

2012-12-31 08:57: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引发社会关注

    权威专家解析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关键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的难点、热点、争议焦点等话题,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展开对话。

    出台配套文件

    记者:我们注意到,自2012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相继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别是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您怎样看待这些相继出台文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樊崇义:我已经看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这个规则总共有708条,我记得其中新增条文就有240条。我也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有24章、548条、7万余字。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我从网上也看到了。我认为这些重要的部门规章与联合发文都是经过艰苦努力、仔细研究后制订出来的,都是为了这样一个目标——贯彻、落实好经过修改的刑诉法的施行。

    记者:在您看来,要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诉法,关键问题在哪里?

    樊崇义: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诉法,一定要与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这样认为,贯彻落实好刑诉法,既要和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结合起来;又要从践行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来认识;还要结合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立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来理解;更要从十八大强调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来考察。

    开展大规模培训

    记者: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改。眼下,对比当年施行前的情况,您看到哪些不同的变化?

    樊崇义:当年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舆论宣传的力度没有这次大,立法过程也不像今天这样广泛地向社会征求意见,特别是这次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政法干部进行培训的力度,是当年难以相比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集中1000人到广州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全国检察长轮流培训、中央政法委组织了对各地政法委书记的培训,以及各级公安机关举办的培训等等。

    记者:我知道,您自从今年4月以来频频受到各地政法机关的邀请,讲授和介绍刑诉法修改制度的设计指导理念和关键要点,现在算起来,您去过多少省市讲过课?

    樊崇义:我数了数,起码有23个省市。不久前我去给山东公安机关讲课,现场采用视频连线,从省厅到基层派出所,同时有67000名干警在线听讲。我去重庆,公安机关组织了40000多人同时听讲。在吉林、湖北两地,省司法厅组织律师到礼堂听讲,现场到会的有1000多人。

    记者:您在讲课时,会场上的反应给您留下什么样的印象?

    樊崇义:从会场秩序就能感受到,一个上午讲3个半小时不休息,鸦雀无声,大家都很注意听,学习的积极性非常高。

    如何修正观念

    记者:您去各地讲课时,听众向您提出了哪些问题?

    樊崇义:我讲课时接触到基层的同志们,大家普遍反映的问题就是:立法很好,就是感到不适应,具体到办案过程中有点“水土不服”。

    记者:所谓“水土不服”的说法具体指什么?

    樊崇义: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究竟是“爷”还是“孙子”,说你光讲尊重和保护人权,我怎么打击犯罪、怎么反腐败啊。这里面显然有不同认识。

    记者:您是怎么看待这些观点呢?

    樊崇义:对此我归纳出四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它不是对立的关系,不是爷和孙子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是说你叫我保障人权,我就不能惩罚犯罪了,我不打击了,我就不能反腐败了。我总在讲,我们是在严打的过程中来尊重保障人权,不是不要严打。二是要求大家在贯彻刑诉法的过程中,从中国现阶段的特征出发来解决实际问题,现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大部分犯罪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在程序上的处理、在定罪量刑上的处理要坚持区别对待、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问题,要做到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特别是这次简易程序的改革,刑事和解的使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这些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要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指导来促进公正,不是说为追求效率而减少程序。四是要明确监督意识——所有公权力包括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都要接受监督,接受制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要强化自身监督,不能光监督别人,更要科学、正当地履行监督职责。

    面临磨合过程

    记者: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这是否可以乐观地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了?

    樊崇义: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各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矛盾,或者说发生了对立,甚至有不一致的做法,在我个人看来,应该回到对刑诉法规定的正确理解上来,以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为标准。不然,就可能找不到贯彻执行的标准了。要正确地理解刑诉法的规定,特别要处理好刑诉法规定与公检法三家各自解释之间可能会出现的一些矛盾,不能形成各有各的解释,各按各的规定来办的局面。

    记者:依照您所推测的情形,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后是否还要经历一个调整完善的过程?

    樊崇义:是的。肯定要经历时间的检验,要有一段协调、磨合的过程。

    记者:请您举例说明。

    樊崇义:比如说,法院的庭前会议如何召开。虽然规定由法院主持,但公诉人如何参加,辩护人如何参加,最后要做出什么决定,这个决定有什么效力。最近有家法院在立案后自己去调查,调查后把案件撤销了,人家检察院说你没开庭、律师都没参与,怎么就撤销案件了,法院还把这个当作经验进行介绍。我说你这个做法把诉讼程序放在哪儿了?

    记者:您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后的磨合过程有什么建议?

    樊崇义:这次刑诉法改革范围比较大,希望公检法各机关要搞些试点,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制度的作证问题、录音录像使用问题、庭前会议召开问题,还有特别程序中的非法所得处理程序问题、强制性医疗问题、逮捕必要性审查问题等等,很多都是过去没有规定过的,大家在执行过程中会感到陌生,不知道怎么办。现在很多省市在搞试点,抓住典型案件,加强实证研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把刑诉法扎扎实实地落实好。

    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在即,您对此寄予的最大期望是什么?

    樊崇义:刑诉法修改的总目标,是要通过刑诉法实施来实现公平正义,为改革开放顺利进行起到司法保障作用。如果这部法律修改很好,执行很好,就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如果学习不好、理解不好、执行不好,就要走向反面,结果是伤及好人、伤及无辜。我最大的期望就是,把修改后的刑诉法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真正形成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这样的氛围,那样就达到立法预定的理想目标了。(记者杜萌)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