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中有亮点,如调整考试科目、突出实际驾驶能力,如闯红灯记分提高到6分,又如提高领证、补证等方面的便民力度。
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毕竟,驾驶技术是关键,再娴熟也不为过;红绿灯是底线,再着急也不能突破;便民措施是短板,再加大力度也会离民众要求有差距。
然而,此次交规修订所涉其他方面,特别是其中的计分新规,恐怕只是看上去很美,甚至看着都不美。
首先,计分制度的法律基础本身存在问题,新交规未能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设立了累积记分制度,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一般认为记分不属行政处罚。但实际它会被明确载明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累积达12分可能面临参加学习甚至注销驾照的后果,从本质看,这与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无差异。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7种,其中并不包括记分。两部法均为全国人大通过,效力相同。《立法法》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在道路交通日常管理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疑是特别法;但在具体行政处罚措施方面,《行政处罚法》应属特别法。也就是说,累积记分制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如果立法部门认为该制度确有必要,就应明确将其列入行政处罚内。否则驾驶员若对记分不满,他们将没有机会通过法院表达诉求。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说,被处罚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该得到保证。
其次,对实习期驾驶员应给予更多关怀,不应一味限制。
对实习期上高速需有三年以上驾驶员陪同的新规,网民已提出不少质疑。如,很多人取得驾照三年以上,但从未摸过车,这样的人坐在车上,应得到什么帮助?
笔者还想补充的是,这种限制性的措施,到底有利于还是不利于新驾驶员成长?以笔者经手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一位女驾驶员开车上路不久即撞死一横穿马路的老人。驾驶员事后介绍,当时她已看到行人,但她老公在旁边不停指挥,令她乱了阵脚,最终酿成大祸。从技术角度说,日常用车的副驾驶位置没有教练车上的那种刹车,多一个旁边指挥的人,未必对驾驶员操作有利。
再次,上路不挂牌照应区别不同情形,不应一罚了之。
以笔者自身经历为例。笔者车牌被盗,之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上路,结果被交警以未悬挂车号牌为由,罚200元、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从字面意思看,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理,应是暂扣车辆并查明车辆合法性,暂扣车辆的同时给予罚款。能证明合法性的即应放行。但遗憾的是,该交警根本不考虑未悬挂牌照的原因。
未悬挂牌照到底有何危害,以至于此次修改把它调高为一次记12分的“极刑”?就此,笔者曾询问交警部门,得到的回答是,存在两种危险:一是逃避处罚,二是容易撞人。对此,笔者不能认同,因笔者曾未悬挂牌照上路,交警招手即叫停笔者,并给予处罚,处罚上没有任何障碍或不便。同时,是否撞人主要与驾驶员的技术和谨慎程度有关,与是否悬挂车号牌并无直接关联。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交规修订应瞄准影响面更广的顽疾,不应只拣软柿子捏。
以笔者自身的驾驶感受说,此次交规修订内容并未涉及当前主要交通隐患。如极易引发事故的会车不关大灯、变道不打灯;如极容易造成交通拥堵的随意长时间路边停车、轻度事故后不撤离道路主线;又如与司机违规同样容易引发事故的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上机动道,等等。上述行为均已在原交规中予以禁止,却较少看到交警部门予以制止或处罚。
对上述问题,人们已怨声载道,为何不见加重处罚、加强执法?我们不敢妄言其缘由,但上述问题有一个共同特点:取证困难、不便查处。
反观此次交规修订中增加或调高的处罚项目,似乎也有共同特点:取证容易、方便查处。无论此次交规修订的目的及效果何在,交管部门都获得了新的更大的执法权力。
相形而下,驾驶员的权利受到了不折不扣的限制。问题是,交通安全问题真能就此解决?的确,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年居世界第一,但过错绝非只在驾驶员一方。
有报道说,2011年时我国汽车保有量即已达到1.04亿,根据生活经验,想必驾驶员应数以亿计。对于如此庞大的一个社会群体,我们的法律法规该认真厘清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王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