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一是成立全省农业保险考核工作组,成员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气象局、省金融办等部门共同组成。
二是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包含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情况、代理机构工作完成情况、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情况、保险业务操作情况、经营合规合法情况、社会认可和农民满意度情况等6大类28项指标。
三是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对综合评分不合格(60分以下)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下一年度在该县(市、区)承办农业保险资格;对于连续两年超过5家县级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评分不合格的,取消该经办机构下一年度在省内承办农业保险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在省内承办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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