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发文
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加强衔接
为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处理、涉案物品的处置、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等进行了明确。
其中,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并应提供案件的全部材料,案件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意见要求,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搜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工商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及销毁证据或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工商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派员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工商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公安、工商机关可以协商或者提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仍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工商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工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工商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函告上级工商机关,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工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开创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工商总局调查显示网民对网购较满意 会进一步加强监管
·工商总局调查显示网民对网购满意度逐年提升
·中国工商总局党组认真学习“八项规定”精神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谈网络市场监管方向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将直管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加强三类交通行业重点市场监管
·工商总局部署“两节”期间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
·工商总局要求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