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回答。
比如,你最需要什么?衣着单薄的流浪者会说,我最需要一把火。而突然倒在街头的人会说,我最需要有人将我扶起。
不知这句话会让多少人心有所动,但我想,它一定不是一个小小的数字。
还记得一年前的小悦悦事件吗?广东佛山,两岁的小悦悦在家门口玩耍,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轧。两名行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不睬,接着悦悦被一辆车再次碾轧。之后过往的十余名路人无一伸出援手,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并救起了她。但是,8天之后,伤势过重的悦悦仍然离开了人间……
死者长已矣,生者常戚戚。一年后的今天,我似乎仍能听到,小悦悦在地上痛苦挣扎时,从心底发出的哭喊:谁来将我扶起?
一年来,关于人心为何如此冷漠的讨论已经太多太多,旧事重提只会徒增伤痛,可是,有一种辩解却时时萦绕于耳际,让我无法释怀: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公民规定见危施救的义务,而且,好心救助他人反被冤枉的事情有例在先,谁还敢伸出相助之手?
其实,正如一朵花的盛开,同时需要饱满的种子和充足的阳光一样,一桩善行的出现,不仅需要施善者的一颗仁爱之心,还需要法律和社会对这种行为的鼓励与支持。
环望古今中外,鼓励见危施救从来都贯穿于立法精神之中。《新约圣经》中“路迦福音”第十章里有这样一个故事:一名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其间曾有犹太人的祭司等神职人员路过,但都对其不闻不问。后来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虽然当时犹太人和撒玛利亚人隔阂很深,但他尽心照顾受伤的犹太人,并出钱将犹太人送进了旅店。
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仅出于内心道德就无偿地帮助了他人,这位撒玛利亚人得到了所有人的敬重,耶稣更称其为好撒玛利亚人。虽然这个传说已经十分久远,但鼓励公民没有顾虑地去行善,通过明文入法成为了当今西方不少国家的价值导向。
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推出美国各州中最早的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其中专列一条,救助人无需对因其疏忽而给被救助人造成的损伤负责。之后,不仅其他各州,加拿大等国家也纷纷效仿,将“救助免责”条款写进了各自的“好人法”中。
与此相应,在素以文明包容著称的古中国,见危施救也一直为历代执政者所倡导。如《唐律疏议》卷二十七中写道:“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邻近之人共救。”
中华法律源远流长,我们当代法律中鼓励救人于危难的精神从来就没有缺失,我们所要做的,也许只是将它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条文。2011年11月28日,被称为全国首部“好人法”的《深圳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它只是一部地方性条例,但已为呵护善良和正义开了一个好头。
窗外,鼓励善行的阳光已经初照,公民心中自觉行善的火种是否点燃?今年12月12日发生在重庆街头的一幕,或许是这个问题的最好答案。当日,一位九旬老人摔倒路边,头部流血。十多名路人一齐相助,终使老人得到及时救治,转危为安。
心中火焰,窗外阳光。这是行善者的福音,更是社会法治的美丽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