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后龙
长期以来,国家在治理涉诉信访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但“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始终未有明显改观,“妥协式”、“怜悯式”、“救火式”等“运动型”涉诉信访治理方式,表面上解决了个案问题,但实质却给公众形成了负面价值导向,访一访、闹一闹、炒一炒,拉横幅、堵大门、上京城等思维方式和信访行为日渐流行。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公信建设的瓶颈,在削弱司法公信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
实践表明,信访越来越多地成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补充甚至替代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从而加剧“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认识。唯有将涉诉信访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从宪法和法律层面认识信访的功能定位,才能更加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同时,更加重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当前,在处理信访问题的导向上存在一些问题,有时为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无原则的当事人,过分忍让迁就,甚至采取补偿、救助等息事宁人的做法。以这种方式治理涉诉信访,不仅加剧了当事人的不诚信,还造成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只有将涉诉信访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实现法制的统一,避免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不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体现司法公信。
对信访案件受理机制的法律规制,做到诉访分离,扎口管理。对处于立案、一审、二审、申诉申请再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内的案件,上级机关不应作为信访案件接待、登记和通报,更不能作为信访案件交办,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依法行使诉权来解决诉求,防止当事人借信访向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审判程序,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或久拖不决。对诉讼程序已完全终结案件可以纳入涉诉信访管理范围,并实行统一扎口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信访接待、登记、通报和交办,建议其他部门不要再接待、登记和通报涉诉信访,防止因多头受理、多头交办造成信访体制不顺、信访途径不畅、信访机构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对信访案件办理和督办的法律规制,做到依法终结,分类处理。将信访终结作为处理信访案件的主要方式,凡经过三级法院审理或审查认为案件不存在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应当依法办理信访终结手续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对已经办理终结手续的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一律不接待、不登记、不通报、不交办;对信访终结后仍然缠访、闹访的,应作为违法无理访,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不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案件确有瑕疵或错误的,通过依法提起再审等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对案件本身没有问题,但信访当事人的诉求有一定合理因素或其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必要时给予司法救助。要逐步取消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通报、考核,既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行使监督表达权,又不因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给各级法院造成压力,避免“接访”变“截访”。
对信访行为本身的法律规制,应当转变观念,切实维护信访秩序。要树立“无论诉求是否‘有理’,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表达”的理念,无理违法上访是违法行为,“有理”违法上访也是违法行为。要摒弃“非正常访”这一不规范的概念,对信访行为作出依法信访与违法上访的区分。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上访,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采取冲击机关、拦截车辆、扯拉横幅、披麻戴孝、煽动群众等手段的违法上访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