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6日),民政部下发文件,要求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今后,除了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外,政府还将通过财政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有利于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个性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救助服务,提高救助服务成效;有利于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拓宽救助服务途径和方式,形成群防群助的工作局面。
今后,各地将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政府通过政策指导、购买服务和能力建设等方式营造支持性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灵活性、专业性等优势,与政府机构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据介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经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教育矫治等服务需求。拨付给社会组织的“经费”,可以来自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但需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项目的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地域、进度安排、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坚持权责明确、公开透明、节俭增效,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此外,各地还要着力解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引导慈善捐赠面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并畅通慈善捐赠渠道;鼓励成立为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采取设立孵化基地、简化登记程序、探索直接登记等方式,为成立以服务流浪乞讨人员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向开展救助服务的社会力量提供服务场所。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还将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技术支持。(记者 童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