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陆爱红
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增加“技术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等,“小宪法”的大修改,引起了全社会轰轰烈烈的讨论。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4章、548条、7万余字”,这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引起舆论再次沸腾。
从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到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到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给这个《解释》冠以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之名,一点不为过。对于执法者而言,不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它的配套司法解释,每一项规定,甚至每一个字词都应该仔细推敲、认真学习。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全程录音录像,这是新刑诉法对防止非法证据产生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而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对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个别民警除略带有一丝“恐惧”外,还发出“以后办案可怎么办”的感叹?笔者认为,这种“恐惧”并不必要。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执法环境和越来越专业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无疑需要越来越高的技巧。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对于监所而言,是一种对硬件规范上的“倒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是对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则是摒弃“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一次思维洗礼。这样的洗礼,可能会给警察办案带来短期的难以适应,却会对保障人权、规范执法、推进法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首先,有了录音录像,我们将更加注重执法规范,群众会更加满意,公安形象更亲民。其次,我们的证据类型将更加丰富、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办案更容易办成铁案,更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尤其在办案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但“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同时,有了录音录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要出庭作证时,我们不至于有理说不清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执法人员也确实遇到了一些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无赖”,也遇到了一些颇有权势的“官一代”、“官二代”,一些袭击警察、报复警察、冤枉警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个时候,录音录像有时就如“救命稻草”。一位来自香港警察学院的总督察曾说,警察要维护好自己的公众形象,就要把自己调整为一种“随时可能被拍到”的状态。考虑到自己可能被“拍到”,我们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执法服务就会更加规范。事实上,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摄像头摆在前面,更需要在心里装上一个隐形“摄像头”,时时监督自己、时时警醒自己。毕竟,有理走遍天下。法治的昌明需要每一个执法者从自身做起,做守法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