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24日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据介绍,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从目前情况来看,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非常有必要。如果草案获得通过,将成为我国相关领域第一个法律性质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很有必要
关于“快递公司员工私下买卖单号”的报道近日引起广泛关注。据估算,每天有几十万人的个人信息被贩卖。有媒体进行暗访时,某快递公司的员工称,“我这里的快递单太多了,一个月几万张应该没问题”。
“这只是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一个侧面而已。”宋建武告诉记者。
宋建武说,当下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非常方便快捷且普及度高,任何人只要会使用网络技术,就可以进行发布,而且几乎没有成本。但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大家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面对各种防不胜防的危害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花样繁多的网络犯罪、网络诈骗,频繁的非法买卖和收集个人信息活动,“狂轰滥炸”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泛滥的网络游戏中暴力色情……
“为避免上述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现象的扩张,有必要立法加强对网络身份的管理和对于商业信息发送方式方法的管理。而这两点正是草案较为突出的两方面规定。”宋建武指出。
据了解,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为此,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决定落实还需制定配套细则
在24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说,草案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此宋建武表示,任何一种管理都是几方面博弈的过程。以往我国进行的社会管理更多是政府单方面去承担责任和义务,完全由政府主导。但是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已经越来越强调社会化管理,强调社会参与。鼓励全社会方方面面都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中,可以大大降低管理成本,使相关的违法活动能够被更多的监督,更快的暴露出来,有利于社会和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管制。
但是,宋建武同时指出,在我国的立法习惯中,出台决定是就某个比较紧急的问题所做的快速应急反应。从惯例看,决定基本上属于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将来制定相关配套细则。“个人认为,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监督、举报、控告的权利要被有效行使,还需要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规章,就监督的实施过程包括监督的方法、举报的渠道、控告的相应的责权利,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够调动起大家的积极性。”宋建武说。
在他看来,我国以往对于公民参与监督的规定多偏原则性,在机制上缺乏更加具体的设计,致使公民参与不够充分。因此,可借此次机会,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角度去更多地尝试将公民参与监督引入到社会监督和社会管理中来。
各方协同进行社会自我管理
决定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如何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从而推进决定更好地贯彻落实?对于这个问题,宋建武有着自己的设想。
“决定草案已经赋予了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要想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需要普通公民具有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并积极承担这一义务;另一方面,则必须建立必要的组织。”宋建武说。
据宋建武介绍,有些国家就设立了公民网络监察的机构、协会、组织等,通过将公民组织起来的方式来实现其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权利。因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时间、精力、能力等方面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完全依靠普通公民个人很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而如果完全依靠政府进行监督,会让政府机构过于庞大。“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模式是发展目标。把管理权完全寄托于政府部门,显然跟这样一个大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我认为,我国应在网络信息传播领域建立群众自治组织或监察机构,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核心。由人大常委会立法来确定标准,政府执法作为整个管理体制的后盾,而监督和一定的制约则更多地依靠组织起来的群众性自治机构,如此协同进行社会的自我管理。而当公民参与监督没办法发挥作用时,政府就必须出面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发挥好自己的后盾作用。”宋建武建议说。
他同时指出,一些现有的社团组织如工会、妇联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都可以在自己的相关领域开展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督,可以发起一些行动,呼吁大家一起来抵制违法违规的网络经营活动。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网络监督,最终目标是实现在许多问题上的社会自我管理。在此基础上,再辅以政府强有力的执法作为后盾,才能使整个管理手段丰富起来,立法目的能够实现。”宋建武最后说。(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