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等非法言词证据收集方法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因规定比较笼统、抽象,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为有效杜绝非法收集言词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笔者认为,除应坚持不得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侵犯被审讯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权的方法外,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不得使用侮辱人格等严重侵犯被审讯人、被调查人人格权的方法。侮辱人格,是指通过使被审讯人、被调查人人格、尊严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促使对方配合说出有关事实的方法。如,故意当面公开对方隐私、短处,取笑对方的行为;故意怒骂对方、欺侮对方的行为等等。
2.不得使用欺骗、引诱等严重超越公众认可道德界限,并使公众的良心感到愤慨的方法。欺骗法,是指为了获取被审讯人、被调查人的言词证据,以虚构的事实促使这些人产生错误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供述、证言的方法。主要表现有:(1)假造证据法。故意制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证人证言、其他共犯口供、书证、物证等拿来出示,用于欺骗被审讯人、被调查人。(2)歪曲法律政策,夸大后果法。故意不切实际、不符合法律规定地将犯罪后果、不如实说明有关情况的后果扩大,从心理上恫吓被审讯人、被调查人,以给对方增加心理压力。引诱法,是指对被审讯人、被调查人许以一种看似可以即刻得到,实际却无法实现的利益,诱惑他们说出有关事实的方法。主要表现有:(1)以笼统的利益许诺(实际不可能实现)来引诱被审讯人、被调查人。如:以“只要交代,将从轻、减轻处罚”之类的言语引诱、以“只要如实说出,一定没有问题”之类的言语引诱。(2)以具体、明确的利益许诺(实际不可能实现)来引诱被审讯人、被调查人。如:以“只要交代,可以马上解除逮捕措施”、“只要交代,可以对你撤销案件”之类的言语引诱。
3.不得使用威胁等可能使被审讯人、被调查人存在违背自己意愿,提供虚假供述、证言的方法。威胁,是指以损害被审讯人、被调查人及他们亲友某种权益相恫吓,迫使他们按要求交代、提供案件情况的方法。包括:以损害被审讯人、被调查人利益相威胁;以损害被审讯人、被调查人无辜近亲属、朋友的利益相威胁;以暴力相威胁;以侮辱相威胁;以手铐、拘留证、逮捕证之类的道具来威胁;以肢体行为威胁;以恶劣、恐怖审讯环境威胁等等。
(作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祝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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