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部门要闻> 最高检

法学专家热议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

2012-12-27 08:22: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12月25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在法律界引起热议。12月26日,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报告非常理性和客观,既实事求是地报告了5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突破,也毫不隐晦地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工作作出了合理部署。

    依法监督:实现检法认识上的统一

    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8970件,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51201件,再审改变率74.6%;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8071件,采纳率75.2%。

    “报告中的这组数字足以见得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果有了明显提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报告还反映出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上有所拓展、监督程序上有所规范、监督手段不断增加,以及监督力量上的不断强化。”

    这一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的认同。赵旭东说,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把握抗诉条件,提高抗诉准确性,监督纠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不仅树立了自身的权威,也实现了检法两家认识上的统一。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强调了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希望,“在法院审判正当合法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也要发挥职能作用去说服当事人息诉,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事实认定的依据和适用法律的方法。”

    改革创新:面对困难迎难而上

    “5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重大进步重在一个‘新’字。”汤维建说,“新”就意味着“难”,面对改革创新中的诸多困难,检察机关迎难而上,不断探索完善监督制度,并将各项制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

    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提到,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的创新工作之一,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会签下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

    赵旭东认为,检察机关建立诉讼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机制,不仅纠正了错误裁判,更重要的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为什么会作出不正确裁判的原因作出分析,促进了司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同样对此项创新表示赞赏的张卫平建议:“开展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工作要设立或健全调查启动审批机制,并明确调查程序和违法调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听取被监督人的意见和反馈,并对被监督主体的意见作出正当和正确的处理。”

    自身监督:未雨绸缪提升执法公信力

    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今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高检院根据法律关于检察监督的新规定,立即着手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细化操作规程,努力构建更加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

    汤维建认为,自身监督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检察机关借民诉法修改的东风,未雨绸缪,下大力气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将有利于民行监督权更好地在阳光下行使,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在修改后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权力后,检察机关也要注意控制检察监督权力的扩张。”张卫平建议,一方面要满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人、财、物上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更高效地利用检察资源,尤其要注意控制对硬件建设的需求。(戴佳)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