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撤诉,谢谢法官及‘一府两所’的领导为我们老百姓调解,不用开庭就拿到钱。” 12月25下午,三位溺水者死亡者的父亲拿到赔偿款后,握着法官的手说。该案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人民法庭立案前调解奏出和谐强音的案件之一。
2011月12日,正逢双休日,十几位中学生一起到同学家过中秋佳节,他们午饭后,即到离村四、五百米远的塘边玩耍。见塘边有一养鱼用的小船,于是十几位学生一起爬上小船,划船到塘中游玩,当游到塘中间玩得尽兴时,何某不慎掉入水中,何某往船上爬时,小船翻倒,船上的学生均落入塘中,混乱中不会游泳的苏某、樊某、容某溺水身亡。事发后,死者的亲属从广东打工地赶回,情绪特别激动。政府和民政部门考虑到案件的重大,影响面也大,尽管解决了死者的尸体打捞和火化费,但死者亲人多次找到政府、学校、承包人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60多万元均未果。
时至今年12月22日,溺水死者的父亲樊某、容某、苏某来到朝东人民法庭起诉承包鱼塘的赵某,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40多万元。
朝东人民法庭毛庭长接到该案后,了解该案已经过朝东镇政府和司法所多次调解,又考虑到其中一个溺水死者是当事人的独生子女,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如何通过调解手段定分止争是本案的关键。毛庭长第一时间联系朝东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领导一起介入,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经过和当事人分析案情,在分清案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情、依理、依法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承包该鱼塘的赵某终于同意于2012年12月25日下午到朝东人民法庭面对面调解。经“一庭一府两所”的领导一个下午的真情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赵某赔偿各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1.2万元。从而为本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矛盾得以化解,避免了案件的激化。(盘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