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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权利的生命在于法律

2012-12-26 17:22: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力,同时又将生命和气力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

    日本一代民法宗师我妻荣先生有言,现代私法,受近代自由主义法的思想,试图通过赋予特定的个人以权利,命令他人都要尊重这种权利来维持私法秩序。人类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为追求幸福,谋求向上发展,在确认自己人格尊严的同时,在身份与财产关系上,以垄断地享受种种利益为必要。因此,国家作为人类为社会共同生活的向上发展而组织起来的团体,它对个人是必须保障这种社会利益的垄断性享受的。对此,近代国家不单是以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享受作为认定义务的方法,而且还进一步地采取了将特定人的垄断性的利益享受承认为该人的权利的态度。这就是私权。

    私权是人的“精神生命”,这一精神生命是无价的,是任何有形的物质财富难以衡量的。以一元钱官司为例,小标的,映射的是大权利;小标的,代表的是大权利。标的虽小,权利很大。标的额度大小,不是权利有无的根据,也不是权利大小的标准。标的可有大小之别、多少之差,但权利却本无所谓大小。任何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任何人的任何权利,都是神圣的、庄严的、珍贵的。只是当权利和标的扯在一起时,又仿佛总是被用作可以称量轻重的有形物品,硬要区分出权利的大和小。其实,亿万标的债权和元角分债权,都是债权,都是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是民法所高调张扬和坚决捍卫的人民私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权利都是大权利,权利之大,大到人人都不应去妨碍、蚕食、侵扰,大到人人都应去尊重、敬畏和斗争,大到法律也不得不去保护、国家也不得不去捍卫。代表国家运行法律的司法机关,有义务去保护和捍卫人民的私权。不管是特大标的额之权利,还是八毛一块标的之权利,国家应一视同仁地平等尊重、平等保护。因为,这不仅仅是八毛一块,而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神圣权利。

    私权神圣,恰恰是现代民法所弘扬的基本理念;为私权而斗争,又是每个人应有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法律对国家,对他人对社会。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中说,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一种法律都是集合许多片断而成,每个片断无不包括肉体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力,同时又将生命和气力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昧,不知权利之存在;也许由于懒惰或由于畏惧,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随之丧失锐气而等于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权威乃悬于权利的行使,一方个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个人又将生命给与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犹如血液的循环,出自心脏,归于心脏。

    如此精彩演讲所散发出来的精髓思想,足以表彰私权是人的精神生命。人的这一精神生命,不以维权之标的额大小作为权利有无和权利大小的衡量标准。微小标的额,恰恰蕴藏着人的大权利。要求赔偿一块钱,看似微不足道的蝇头小利,但是,当维权者通过行使神圣的诉权、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时候,他已不是马路上披着毯子、端着盘子向行人哭求一颗硬币的乞丐,也不是公交车上专盯他人背包、趁机划破偷走钱袋的扒手,而是一个为权利的神圣而斗争的中国公民,一个为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挣扎的法律之子。正如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当他发出“一磅肉”的呐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与威尼斯法律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于消灭。

    耶林还说,“人类的权利感情不能得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盖国家权力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以求权利感情的满足,不能不说是出于万不得已”。因此,当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站起、跳起来、吆喝起来的斗争义务,这绝不仅仅是为一己之权、一己之利而斗争,而是为人民的权利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而斗争!作为解决纷争、救济人民权利的司法机关,应当代表国家捍卫人民的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在人民权利受到侵害选择最后的司法救济之时,去千方百计堵塞诉讼道路,关闭司法大门,在本已受到伤害的人民权利疮疤上猛开三枪,让人拍案惊奇,走投无路。如此对待人民的权利,只能使人民的权利遭遇侵害的现状愈演愈烈,侵权人会趁司法不作为之虚而更加放肆猖狂,屠宰他人的权利,最终导致人神共愤,彻底对司法失去信任,也就难免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寻求法律之外的权利满足。

    无价的权利由法律固定下来,由法律作为坚强的保护后盾,并由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使人的权利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使享有神圣权利的人民时刻为生活在他的国家而无不感到权利的安全与幸福,这才是法律的原本功能和规范运行,这才是国家的自然义务和正常状态,这才是人民的权利感情和安定生活。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