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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提醒:拿着居住证就可申请保障房

2012-12-26 14:03: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春城晚报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只要你持有《云南省居住证》就享有多达10项的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申请保障房、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5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明年元旦起,云南省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法律保障,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而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 制定

    云南省流动人口3年增300万

    据介绍,截至2011年,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主要执行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85年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主要依靠社区(驻村)民警及协勤人员入户登记,工作量大,效率很低,难以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登记管理,对社会治安和流动人口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增长。云南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从2008年的170余万迅速增长到2011年底的近500万人。

    因此,省公安厅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结合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先后报请省政府、省人大制定了符合省情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关键词 对比

    现在的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现在的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以昆明为例)——

    1. 《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 除享有《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在昆明市享有的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1)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2)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3)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4)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

    VS

    2013年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后,可以在居住地享受10项公共服务和权益,包括——

    (1)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2)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4)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

    (5)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6)施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女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8)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9)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10)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关键词 申请

    符合三条件可申请保障房

    《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呢?

    据云南省流动人口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显示,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在居住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本人持有居住地所发的云南省居住证,并且在居住地有一定年限的稳定职业。其中省内流入人员应有1年以上稳定职业,省外流入人员应有3年以上稳定职业。具体年限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符合以下收入条件:

    1.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2.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具体准入条件可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 界定

    昆明可对跨区域范围作具体规定

    按照以往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跨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都属于需要登记和办证的流动人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户籍制度急需改革,以跨市(区)或者乡、镇作为流动人口的界定标准已不符合实际,从国家的相关政策、外省的做法以及云南省这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来看,有必要适当调整流动人口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同时,考虑到昆明市区(市、县)经济社会圈和城市发展板块,昆明市常住居民跨区(县)流动不宜作为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实际,以及曲靖、红河等州(市)将来城市发展后,为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流动人口政策留下法律空间。条例特别规定“昆明、曲靖、红河等州(市),可以根据本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 提醒

    有居住证才享有公共服务

    《条例》施行后,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将全面进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时代,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需凭《云南省居住证》才能享受上述众多社会服务。

    提醒一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提醒二

    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

    【备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云南省居住证》。

    提醒三

    为更加方便用工单位和群众申报居住登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省公安厅正在对原有的“户政E网办证厅”进行升级改造,需要申报的你可登录云南省公安厅门户网站(http://www.ga.yn.gov.cn),点击“户政E网办证厅”窗口,即可直接进行信息申报。(王磊)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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