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建明
石景山区法院 易珍春
今年以来,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比两年前上升了十几倍。纠纷多是加盟商在不了解特许人资质及加盟品牌的情况下,草率地与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后发现自己加盟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广告上的内容不一致,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合同。通过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梳理,可以总结出加盟四大陷阱。
陷阱一:虚假宣传。前些年,类似“投资十万年收入百万”的口号式广告大行其道。近年来,一些特许人开始转向以电子商务、高科技产品、节能环保等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加盟品牌的知名度和加盟商品的品质,这对于一些信息相对闭塞、知识水平不高的加盟者来说诱惑很大。但一旦加盟,很快就会发现加盟品牌不仅徒有虚名,而且商品并不具备宣传所说的那些特质。
陷阱二:名为加盟实为诈骗。有些特许人本身没有成功的经营经验,也不具备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没有实际履行特许合同的能力,但向加盟商提供少量商品,引诱对方签订、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在吸引了相当数量的加盟商、收到加盟商给付的预付款后转移资金,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群体纠纷。
陷阱三:加盟费虚高。调研发现,近年来随着加盟经营方式被普遍知悉,特许加盟费数额也水涨船高,动辄十万、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更有一些所谓的洋品牌喊出了600万元、800万元的天价。高价加盟并不代表高额回报,一些品牌本身并不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加盟商在交纳巨额加盟费后,还要租店、装修、招募员工,一旦特许经营活动没有获得预期收益,容易给风险抵御能力较低的自然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陷阱四:个人作为特许人进行授权。根据我国法律,个人是被明文排除在特许经营人资格以外的。究其原因,就是考虑到个人的信用很难评估、资金容易转移、行踪不定等因素,会大大增加加盟者的风险。
法官提示
判别加盟风险三步骤
提醒加盟商可以按照以下三个基本步骤去判别是否有加盟风险。
第一步:分辨特许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特别是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此加盟商一看到合同的另一方是个人,就应当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双方签订了加盟合同也是无效的。
第二步:要考察企业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是否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一般要考量:一看特许人是否拥有2个以上的直营店,而且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二是分析特许人的收入来源,客户人群的分布情况,以及吸引消费人群的方式;三是考察其他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如果多数加盟店都处于经营不善的境地,加盟风险就比较大了。
第三步:要看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资金状况、特许经营条件、物流准备等基本依据,评价特许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目的和实际能力。
此外,加盟商必须知道自己有“反悔”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有时间限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很像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犹豫期”,如何确定“犹豫期”?目前法院掌握的原则是在加盟商签订合同后正式经营前,是允许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