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旦出现当事人地址不明确的情况,公告送达便成为法院无可奈何的选择。然而,民商事纠纷冗长的公告送达时间,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实践中,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审理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当事人矛盾加深、冲突加剧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的局面,也使法院的裁判结果得不到有效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解决民商事纠纷送达难的问题势在必行,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就是一个抛开现有定势思维,寻找新颖角度解决问题的方法。
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的实践
为解决民商事纠纷送达难的问题,各地法院针对特定类型案件进行送达制度的改革创新,并已取得相当成效。例如:上海高院于2011年向辖区内的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关于送达部分的第一条规定: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于2007年就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送达难问题,推出在诉讼之前预先确认送达地址的创新做法,即由法院制作《地址确认书》并交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求每一位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居住地址或者变更住址后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一旦形成诉讼,当事人向交警部门确认的地址即被认定为是当事人自行确认的送达地址。
各地法院在探索如何提前确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诉讼送达地址中所作的改革与尝试,已经为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可行性
事实上,构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不仅具备制度设计的正当性,也符合法理的要求和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1.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具备正当性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它是送达方式的有效补充,符合正当性要求。首先,推定送达是法律必不可少的选择。无论是传统的送达制度,还是我们所要构建的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均存在推定送达,不能因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所包含的推定送达原则来否认该制度的正当性。其次,未经公告直接推定送达并未削弱对当事人的保障程度。实践证明,公告送达的正当性并不大于其他形式的推定送达,但有时会损害民事诉讼的效率。有鉴于此,在不能实际送达的情况下,与其选择耗时冗长却有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告送达,还不如直接适用推定送达原则,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第三,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可有效提高实际送达的效率。一旦当事人在诉前确定了送达地址,则发生诉讼之后向其实际送达的概率会大大提高。第四,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适用推定送达原则,合理地利用简化的送达程序或者避免使用繁琐、缺乏实益的送达程序,可以节省审判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综上,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亦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具备正当性。
2.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首先,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只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有否定效力,而确认送达地址的条款,就类似于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管辖条款,均是法律鼓励引入合同的条款。其次,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符合诚信原则。在合同中引入确认送达地址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问题上的运用,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从实体逐渐向程序渗透的趋势。第三,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当事人在诉前自愿确认相关地址时,便已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评估。因此,在诉讼之前由当事人自行确认诉讼送达地址,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第四,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民事诉讼推定理论的创新发展。这项制度是在当事人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示之后,法院按照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即产生了送达的法律效果,而不论事实上当事人是否收到材料。
3.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符合当前的审判实践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确立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和推定送达原则,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就是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原则,只不过送达地址确认的时间从原来的发生诉讼后由当事人向法院确认,提前到双方当事人在形成诉讼之前自行确认或者向相关的第三方作出确认而已。因此,目前民事诉讼中所推行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以及推定送达原则,已经为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以及部分法院的成功尝试,也为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和实践。
总之,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的永恒主题,一切制度的运转都应以此作为价值取向。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推定送达的合理扩大,是完善送达制度的有效途径,既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又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可以预见,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必能较快扭转送达难的困境,将法院从繁琐的送达事务中解脱出来,开创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实施
关于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具体构建,笔者建议从以下儿方面着手:
1.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凡是民商事案件,均可在诉前确认送达地址,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当然,对于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法院确定是否适用的时候,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类型、公序良俗等情形予以不同程度的甄别。
2.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适用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前提地址确认是当事人自愿的,并且已经明确知道相应的法律后果。
3.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形式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适用形式可灵活多样,当事人可采用合同条款的形式确认,亦可采用独立的书面形式或向第三方出具确认书的形式确认送达地址。
4.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内容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确认书必须载明“详细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并注明地址变更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5.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效力 一旦日后发生诉讼,法院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时,因受送达人的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无须再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直接推定有效送达。
6.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配套措施 建立对虚假提供对方当事人诉前送达地址的处罚制度,将该行为规定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建立电话送达、邮件送达等作为推定送达的辅助手段;在特定条件下排除送达地址确认的适用等相关制度。
7.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制度推广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作为一项创新的制度,对其适用和推广仍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所以,加强对制度的宣传,使交易当事人了解这项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在当前的情况下,可先易后难,重点加强与银监会、保监会、商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促使其自觉督促有关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行业等在拟定通用合同文本时直接将诉前地址确认条款列入合同文本。同时,建立与其他纠纷调处机构的协调机制,将法院出具格式化的诉前地址确认书文本交由相关的纠纷调处部门指导当事人适用,均为制度推广的有效途径。
(陆 璋 戴少雄 郑有培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