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多已经过三审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明年的立法计划,共有23项条例列入,其中集体协商条例被置于首位,显示出受足够重视,有望明年获得通过
“按照惯例,一项条例大多经过三审即可出台”,但是,《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打破了这一惯例。就笔者的看法,如果不能剔除对集体协商的非理性认识,不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集体协商,就可能出现一种尴尬局面:工人和工会的期待力量有多大,企业主们反对的力量就有多大。
我们首先应站在协商民主的氛围下审视之。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制度下,将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而结合协商民主论者的主张——从“以投票为中心”的选举民主走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使普通民众和各界精英都能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协调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为决策和立法赋予更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笔者看来,《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就是对协商民主的实践,其本身也是增强对话、讨论、协调的过程,更是产生合理性与合法性结果的过程。
其次,集体协商的公开化是多赢,不是简单的对谁有利对谁有害的问题。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主体都可以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不断的接受和拒绝中,达成共识,以确保“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最终作出最优的决策。更何况,协商的过程、协商讨论的话题、内容、决策和建议也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讨论中提出并最终被参与者接受的理由也必须满足公开性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无论对企业还是工人、社会来说,都是赢家。当然,也就避免出现那种“停工、怠工、堵路等无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最后,集体协商会增加用人单位经营成本,导致职工受益而企业受损是一个十足错误的、误导社会的观点。一是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是单纯增长职工的工资。应当看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和职工的共同需要,其结果是双方受益。二是工人不可能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企业利益的对立面上。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一定程度上说,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人对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关系孰轻孰重,比企业更清楚,一般来说,工人不会不顾企业实际、不顾企业发展,片面要求增加工资。三是企业比工人更能从工资集体协商中受益,这已经被实践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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